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授权运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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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附件1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登记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数据规2025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湖南省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范围应当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登记机构审核后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结果,可作为数据交易、数据资产人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会计
2、核算等的可信依据。第二章登记体系第四条省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开展政策解读,实现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统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统筹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对接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服务和安全保障。市州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维护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应明确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3、区相应明确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登记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应当在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登记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或执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办理、异议处理、结果管理、安全保障等业务规则。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应当取得数据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公示;(二)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和登记结果发放等全生命周期服务,依法依规提供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有关的政策解读发布、登记结果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三)指导登记主体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信息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
4、源目录,并依法合规在登记平台上进行集中展示,支持查询搜索和供需对接;(四)根据省数据局委托,省级登记机构指导登记平台建设方运营和维护登记平台,强化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数据溯源等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保护与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严禁泄露未公示的登记信息,非按规定程序不得将登记信息或由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对外披露或提供;(六)建立登记信息、登记凭证、登记行为记录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登记服务全过程的合规公正和有序可溯,妥善保管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七)根据行政层级和属
5、地原则,负责登记异议的调查、处置;(八)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级或本级数据管理部门报送登记总体情况等工作情况,及其他要求报告的有关信息;(九)经数据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应履行如下义务:(一)确保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来源合法、内容合规,登记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并实施持续治理,同一数据不得重复申请登记;(二)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三)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
6、责;(四)当涉及主体信息和登记信息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认为登记信息有误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更正申请、注销申请;(五)根据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一)首次登记: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主体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登记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经授权可从统一认证平台自动获取。2 .数据合法合规性信息。合法合规性说明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
7、性承诺书等。3 .数据资源情况。包括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共享开放信息、数据授权运营信息、共有数据信息等。4 .存证情况。说明数据来源的生成情况和存储途径等,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存证的,提供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材料。5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名称、类型、简介、行业分类、用途等信息。6 .应用场景信息。包括适用场景和禁用场景,列明场景的名称、行业以及数据产品和服务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等。7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登记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形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或交付公共数据
8、产品和服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二)变更登记: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登记主体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在相关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变更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变更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登记主体信息、变更内容等。2 .原登记
9、结果。3 .变更内容的佐证材料。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更正登记: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在申请更正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更正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更正内容等。2 .原登记结果。3 .利害关系人身份佐证材料。4 .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材料或登记信息有误的佐证材料。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四)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销:1 .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
10、的。2 .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的或权益期限届满的。3 .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 .注销登记申请表。包含数据资源的名称、原登记主体信息等。2 .原登记结果。3 .权利灭失的佐证材料。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第十一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11、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通过登记平台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充分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受理后认为需要调查的应及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最长调查期限不超过60天。登记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按要求通知异议各方。异议不成立的,应继续登记,异议成立的
12、应终止登记。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应在期满前60日内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续展申请,参照变更申请流程提交说明材料。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采用多层次安全防护措施,支撑我省公共数据资
13、源身份认证、登记办理、结果赋码、目录编制、查询和共享、存证溯源等功能安全可靠运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应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推进登记结果“一证一码”,实现登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和共享,实现登记结果互通互认。第十五条登记机构应精简登记材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规范、拓展登记结果应用。第十六条省数据局统筹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建设,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数据局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网信
14、公安、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跨部门协同监管。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登记主体有违规行为的,由登记机构核实并撤销登记,核实及撤销情况应及时报数据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数据局负责解释。第二H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2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15、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推进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术语定义(一)其他经营主体,是指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安全合规环境下进行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的市场主体。(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是指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投权运营提供数据资源管理、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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