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广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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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和相关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设立临时
2、搅拌站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混凝土预制构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进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综合价格。第四条鼓励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服务、
3、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提供诚信评价、技术推广、绿色生产、质量提升、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五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在建设前应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地址、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管理人员等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报送的信息及时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并同步抄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下简称“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及资质证书注明的地址内从事生产活
4、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二)将生产站点的场地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租赁其他生产站点的场地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三)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第六条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并牵头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推行绿色生产,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对噪声、粉尘、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
5、规范处理,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有关要求完成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后,可以在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绿色生产达标测评。第八条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上传企业生产地址、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出厂和接收等信息。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上传数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控系统企业设置不传输数据或者传输虚假数据的功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供应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及时上传供应信息,实现原材料质量
6、可追溯。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生产和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第十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和使用等分类台账,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产地、品种、数量等信息,并留存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对建设用砂,还应查验、留存砂来源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试验室,配置试验设备,按要求对原材料和产品进行自检、送检
7、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样制作和标识混凝土、砂浆试件。生产企业应对试件试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备查,并及时将试验过程及结果按要求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生成的运输单(纸质单或电子单),随车送至施工现场交付验收,并按标准规范的要求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制度,在产品标识中应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生成的运输单(纸质单或电子单),附带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车送至施工现场交付验收。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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