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与上路通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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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与上路通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
2、24)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以及相关的地理信息测绘等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本实施细则所称无人驾驶装备,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
3、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装备。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或试运营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是指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车辆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在锡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载人载物运行活动。第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分为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含远程驾驶)两种模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应逐
4、级开展。(见附件1)第四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请日常事务。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交管数据开放、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的测绘活动和地图数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试点应用,并做好商业化经营政策储备研究。无锡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含无人驾驶装备)在邮政快递领域的试点应用,并督促试点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审核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主体所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请。其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审核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线路。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委
6、托国家或省市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专业测试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等工作。第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示范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开展道路测试、运营示范应用的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
7、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
8、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二)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三)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四)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五)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9、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
10、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具
11、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数据,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积极使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确保数据安全、不可篡改:1 .车辆标识(车架号等信息);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情况(如有);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9 .车辆接
12、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活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具备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六)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2 .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第十三条无人驾驶装备应最大程度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第十四条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
13、行试点主体、驾驶人、车辆应满足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中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第十五条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论证通过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3):(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测绘资质等基础信息;(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
14、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四)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五)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
15、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六)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七)道路测试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八)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
16、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十一)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十二)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第十六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开展匹配的道路测试。无人驾驶装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
17、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核发测试示范编码。第十七条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智能网联汽车,来锡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及批复资料,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开展匹配的道路测试。其中:(一)开展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内容不变的,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原则上可直接换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二)开展道路测试测试内容或车辆数量有变化的,除原相关材料
18、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补充相关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论证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三)其他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论证。第十八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第十九条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在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19、或示范应用。自动驾驶模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道路测试主体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号牌延期。第四章示范应用申请第二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论证通过后,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5):(一)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6),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
20、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四)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五)示范应用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
21、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七)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八)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十)收费情况的说明(如有)。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开展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
22、小时且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开展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相关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应提供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应用车辆,来锡开展示范应用前,应按本实施细则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
23、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小时且不少于500公里道路测试。第二十三条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延期。第二十四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第五章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第二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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