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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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夕听放国家战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制度基础上,叠加特定封闭区域人员跨境流动便利化政策措施和商务服务功能。第三条(发展定位和目标)商务合作区建设应当以便利国际商务交流
2、的新平台、服务资源要素汇聚的新载体、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节点为发展定位,实现区域跨境交往便利、国际商务活动活跃、创新要素资源集聚、专业服务能力领先、配套设施完备的功能目标。第四条(制度保障)商务合作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商务合作区发展的,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市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商务合作区适用的建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商务合作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二)负责开展
3、区内投资、贸易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三)负责境外人员邀请备案和境内人员入区申请相关事宜,统筹协调区内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车辆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提供入区出区确认和安全维护力量。(四)统筹本市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五)统筹区内信息共享、信用管理等工作。(六)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投资促进、功能创新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七)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在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体制和机制,由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
4、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六条(其他管理职责)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商务合作区管理相关工作,并支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商务合作区相关工作。第七条(协同管理)本市与海关、移民管理、民航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区内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非法出入境、走私风险、社会治安、空防安全等开展联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第八条(综合服务平台)商务合作区建立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
5、台),加强数据共享,创新业务流程,丰富应用场景,为人员、行李物品、货物、车辆入区出区,以及区内活动所需各类手续办理提供安全、便利、智慧的服务。第三章区域功能第九条(商务交流)商务合作区应当为具有短期停留商务活动需求的境外人员在区内开展商务会见、商务洽谈等商务交流活动提供便利。崛总部型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国际机构等在区内开展跨境商务活动。第十条(国际会展)鼓励国内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加强合作,在区内举办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和经贸类展会。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外国机构在区内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按照国家规定,市商务部门受国家有关部门
6、委托,对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者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会实施行政许可并开展有效监管。第十一条(国际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在区内开展国际培训I活动,支持境内外学员到区内参加培训活动。鼓励在区内开展大型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以及专业设备维护等专业培训业务。第十二条(交流合作)鼓励在区内举办高水平国际交流会议,开展专业研讨,深化国际合作。第十三条(重点领域)本市支持商务合作区创新发展离岸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鼓励会计、金融、法律、咨询、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商务合作区引入高水平国际医疗资源,开展国际化医疗服务。商务合作区内可以依法开展保税研发
7、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软件测试、数据加工等业务。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境外人员入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应当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邀请境外人员入区开展商务活动的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办理邀请备案。境外人员应当持国际旅行证件和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核查后入区。海关对境外人员仅开展卫生检疫。境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在境外办理国际(地区)航班到达浦东国际机场的值机手续。第十五条(境外人员出区)
8、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经浦东国际机场搭乘国际(地区)航班离境的,可以在区内联检区域办理国际航班值机、行李托运、安全检查、离境退税等手续,经移民管理机构核查、海关卫生检疫后通过浦东国际机场离境。境外人员离开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持国际旅行证件、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提供相应的便利。境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或者临时入境手续等。符合我国免办签证情形的,适用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境内人员入区出区)境内人员进入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行许可管理。对于入区开展商务活动的境内人员,国内机构一般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
9、构提交规定材料,由移民管理机构签发通行凭证。入区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商务合作区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有移民管理机构明确不宜签发证件的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不予签发通行凭证。取得通行凭证的境内人员应当持通行凭证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国内侧进出区通道,经安全检查和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入区出区。对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综合管理及执法等其他境内人员的入区出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便利化管理;通过国际侧联检区出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同时持机场通行的有效证件并经安全检查。第十七条(区内停留管理)境外人员在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以停留30天;因合理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按
10、照国家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境内人员入区停留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入区的外国人,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境内外国人停居留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务合作区内的人员实施管理。第五章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第十八条(境外人员行李物品管理)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在国际侧联检区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海关监管。对境外人员携带合理自用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海关仅开展行李物品安全准入和动植物检疫监管。对出区离境和出区进境的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境外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移民管理机构除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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