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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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
2、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石漠)公园和省级草原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第四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州(市)、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自然公园。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资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多目标融合。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六条云南省林
3、业和草原局设立云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为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和撤销,以及省级自然公园规划、保护、建设、发展等提供技术咨询、评审论证等技术支持。第七条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涉及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应当经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
4、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5%;湿地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地质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分布有全省或区域范围内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沙漠(石漠)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沙(石漠)化土地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草原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公顷,草地面积占比不低于55%。(三)范围边
5、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情况,已设立矿业权情况;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6、其相关部门意见等。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边界范围。因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
7、地权属情况,已设立矿业权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因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列为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第十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省级自然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理由;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如因违法违规活动导致的生态功能丧失,还应
8、当提供涉及自然公园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一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等数据。省级自然公园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数据的,应当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第十二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循规划从事自然公园的相关活动。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
9、文化内涵和云南特色,尊重原有居民的文化、生产生活习惯和土地利用方式。编制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设立或者调整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衔接,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主要保护对象、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科学布局规划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项目规模。编制规划还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报州(市)级
10、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十四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向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省级自然公园基本信息、规划性质(新编或修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权利人意见等。(二)省级自然公园批准设立及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三)规划文本、相关图件及矢量数据。(四)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公示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云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成员,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11、批准实施。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批准后20日内,应将有关材料抄送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存档。涉及跨州(市)行政区的自然公园规划,由相关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分别报经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批准实施。第十五条省级自然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展活动,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第十六条省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
12、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省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管控要求。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
13、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第十七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法公开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信息;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等信息。省级和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均需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边界范围,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勘界立标工作。第十九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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