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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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以下简称一卡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粤人社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广东省内通过公开遴选确认的,受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社保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
2、围内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相关管理事项。金融机构新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的,已签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继续履行至合作期满,已签协议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业务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辖内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统筹建设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社保卡系统)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省一
3、卡通平台)等系统;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包括总行、深圳市级行)的工作协调。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辖内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管理细则,实施公开遴选、服务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辖内社保卡发行、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内一卡通应用建设、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的工作协调。第六条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包括总行、深圳市级行)负责本行社保卡业务合作的统筹管理;负责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协调,负责本行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
4、省一卡通平台的实时联动和业务协同;负责本行社保卡用卡环境建设和业务培训。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按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要求做好社保卡具体业务经办;积极参与一卡通应用建设;接受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服务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社保卡业务。第三章合作程序第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须具备面
5、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管理能力。具备群众基础良好、服务优质规范、人员素质较高、网点延伸到乡镇村基层等优势的银行优先考虑。(二)接受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社保卡业务管理、一卡通应用建设的统筹安排,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合作要求完成场地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改造。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公开遴选按以下程序开展:(一)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要求、相关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二)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程序参与公开遴选。公开遴选的结果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三)通
6、过公开遴选的金融机构按规定与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延续等内容。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须完成省级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省一卡通平台的对接改造等技术准备,做好网点开设和现场配置、业务流程制定、人员培训等服务准备。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在省社保卡系统做好网点备案登记,由省社保卡系统生成唯一网点编码实行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更新发布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完成后,合作金融机构按要求开展社保卡相关业务。第十二条在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过程中,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应健全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机制,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完善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流程管理。第四章发行管理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合理分担发卡成本,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则,丰富线上线下发卡渠道,按要求受理社保卡申领、补换等业务。第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社保卡出入库管理机制,加强社保卡制发卡检查,督促网点定期开展库存卡盘点和清理。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社保卡业务经办相关数据,及时同步至省社保卡系统,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有关数据。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应设立社保卡服务窗口,设有清晰的社保卡服务指引标识,配合地级以上市人
8、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布置社保卡业务办事指南、宣传手册。按需为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单。具备条件的服务网点应配备自助发卡终端或移动发卡终端,为持卡人提供便捷制卡服务。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延伸社保卡服务范围,为不同群体提供优质的个性化便民服务。(一)积极扩充社保卡服务网点,完善社保卡申领、补换等线上线下服务,推广“立等可取”的即时制卡业务。(二)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群体提供上门服务。(三)优化社保卡服务银行变更流程,鼓励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保障群众自主选择服务银行。如持卡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告知持卡人做好待遇发放账号变更事宜。鼓励为持卡人免
9、费提供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四)具备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建立异地服务网点,实现本行社保卡服务省内通办。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主动公开社保卡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电话号码,及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信息等内容,及时解答和解决持卡人的咨询投诉问题,配合所在地12345、12333等政府热线开展社保卡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港澳居民提供社保卡跨境办理及咨询服务。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推广社保卡相关政策、一卡通资讯、服务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举措,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第六章应用管理第二H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代发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省一卡通平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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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社会保障 合作 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