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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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整治销号、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
2、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并在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中厘清各排污单位责任。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第四条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动态排查溯源,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
3、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细化管理分类。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
4、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等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第八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重点针对排污口设置位置的合法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论证,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登记表中简要说明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海洋生态环境现
5、状调查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口所在海域水质、海水动力条件及接纳污水情况;(三)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分析,包括与相关涉海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的相符性,明确给出排污口设置合法性结论;(四)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混合区划定情况,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预测;(六)论证结论。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
6、分析,包括与相关涉海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的相符性,明确给出排污口设置合法性结论;(三)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预测;(五)论证结论。排污口设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第三章备案第十
7、条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完成备案。排污口设置备案采用线上或线下形式填报备案登记表,报排污口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向责任主体发放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H条责任主体申请入海排污口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一)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二)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三)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已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一)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第十二条入
8、海排污口备案后,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更新备案信息。第十三条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四条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排污口排污许可管理需要和排污口管理类别,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第十五条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鼓励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必要的流量监控。第十六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行政区内入海排污口监测
9、方案,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口监测。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低于20%。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实施差异化监测,辖区内排污口数量不足1500个的按照5%的比例开展监测,1500个以上但不足3000个的按照3%的比例开展监测,3000个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开展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不稳定区域应适当加大排污口监测频次。第十七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核查,重点核查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
10、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类型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依法依规查处。第十八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日常监管,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排污口设置、备案及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并要求责任主体开展整治。第五章整治销号第十九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实现排污口整治闭环管理。第二十条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销号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销号证明资料提交至全
11、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进行依法取缔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口门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封闭、相应管涵等排污通道拆除、管线和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清理及岸线原貌恢复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二)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污水的,提供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污水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对进行清理合并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合并后允许保留的排污口,提供接纳污水的信息;(二)清理合并后允许保留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需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材料;(三)废水采取转移拉运处理的,提供转移拉运记录及委托处理的
12、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四)清理合并中予以清理的排污口,参考依法取缔类排污口提供档案资料。对进行规范整治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需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材料;(二)废水采取转移拉运处理的,提供转移拉运记录及委托处理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口已经完成整治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履行验收销号程序,不再重复开展验收销号工作。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验收销号程序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入
13、海排污口动态排查,并在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动态更新和完善排污口管理台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附件:1.山东省入海排污口分类表2 .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格式)3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
14、4 .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5 .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6 .XX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格式)山东省入海排污口分类表序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1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企业排污口2矿山排污口3尾矿库排污口4清净下水、温排水等排口5海水淡化排口6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企业雨洪排口7矿山雨洪排口8尾矿库雨洪排口9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IO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1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12农业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13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14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15港口码头排污口16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17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15、18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19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20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21城镇雨洪排口22其他排污口说明:污水混合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格式)XX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组织编制XX入海排污口位置论证报告/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填报XX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登记表。现报送你局,请予以备案。附:1.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2 .xx入海排污口位置论证报告/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
16、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申请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XX市生态环境局制表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格式)(针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主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离低潮线距离6(km)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m)排污口类型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7、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水设施类型7明管;暗管;明渠;暗渠;其他口无闸门;口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是否共用:是;否扩散器类型10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13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4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
18、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放方式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主要污染物
19、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隙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 .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2 .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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