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作业防护管理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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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CSC57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XXXX-2025放射诊疗作业防护管理规范RegulationsontheManagementofProtectioninRadiologicalDiagnosisandTreatmentOperation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金质标准质量研究院
2、有限公司、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连大学、辽宁省肿瘤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磊、乔宝军、邓宁、翁文采、苗延巍、张殿龙、刘文飞、曲晓峰、张楠、刘海山、吴东林、李冬梅、闫飞。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381009o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金质标准质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大学(大连市金州区
3、学府大街10号),联系电话:0411-87402436o放射诊疗作业防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放射诊疗作业防护的基本要求、防护管理制度、人员配备、人员防护、场所防护、质量保障、应急管理和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作业的防护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1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
4、求GBZ121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WS76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467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WS519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523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T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674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817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WS818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WS/T831医用电离辐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标准HJ1188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98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5、3术语和定义WS/T8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放射防护radiologicalprotection保护人员免受或少受电离辐射照射的影响和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标准、辐射监测、防护评价及实施管理等。3.2职业照射OeCUPatiOnalexposure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3.3医疗照射medicalexposure患者或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治疗或健康检查所受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所受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
6、所受到的照射。3.4放射工作场所radiationworkpIace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与电离辐射有关的职业活动的工作区域。3.5验收检测acceptancetest设备安装完毕或重大维修之后,为鉴定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约定值而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3.6状态检测statustest对运行中的设备,为评价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而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3.7稳定性检测constancytest为确定使用中的设备性能相对于一个初始状态的变化是否符合控制标准而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3.8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3
7、9放射事件radiationevent由于放射诊疗过程中患者照射剂量严重偏离处方剂量,人员误照/误用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设备故障、人为因素失误等各类原因引起人员意外受照的事件。4基本要求4.1 放射诊疗作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完善制度,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4.2 放射作业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业防护。4.3 开展放射诊疗作业应取得相关执业资质,并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4.4 放射诊疗作业应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或受检者、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负责相关
8、放射防护工作。4.5 放射诊疗作业应遵从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等放射防护基本原则。4.6 开展放射诊疗作业应配备与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并组织放射防护培训工作,使放射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4.7 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应配备与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的设备、检测仪器及防护设施。4.8 开展放射诊疗作业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归档并保存。5防护管理制度开展放射诊疗作业应建立与工作相对应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体系,制度目录应当与其所开展的放射诊疗类别、等级和具体项目相对应,具体可参考附录
9、A。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工作制度中明确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b)关于放射防护管理的岗位职责分工;c)放射诊疗设备或场所的操作规程;d)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6人员配备6.1 基本要求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配备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满足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做到以下要求:a)开展放射治疗的放射诊疗作业应配备医学物理人员。b)用于放射诊疗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有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设备维修人员。放射防护监测设备与质量保证测量设备的日常保管、维护和计量检定或校准,应由专人负责。c)使用放射性药品(
10、含粒籽植入)的放射诊疗作业应由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护理或技术人员进行药品收货、分装、给药等操作;并由药学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督、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工作。d)放射诊疗作业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开展作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人员。6.2 人员管理6.2.1 开展放射诊疗作业的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方派遣人员和实习人员应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在放射诊疗作业中实际接受过电离辐射照射的非放射诊疗科室和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应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a)术中开展X射线摄片的外科医生;b)开展同室操作介入治疗的医生、护士和技师;c)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技师或护士;d)病房开展粒籽植入或核医学
11、药物注射后患者护理的护士;e)临时开展放射源更换或含源装置应急维护的工程师或后勤人员等。6.2.2 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应对放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和组织放射防护集中培训,并由所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组织放射防护日常培训。6. 2.3从事放射诊疗作业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档案。6.3人员上岗放射诊疗作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上岗条件:a)年满18周岁;b)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c)经职业健康检查,取得符合GBZ98要求的相关检查报告;d)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I,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e)在岗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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