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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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珊见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分级分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
2、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下同)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提级检查】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体系检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3、或门店实施异地监督检查。第五条【主体资格】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载明“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可以通过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代理等方式(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授权其在一定区域内履行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义务,明确责任分工,但不能替代总部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主体责任。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载明“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4、部门报告。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六条【管理人员和职责】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第七条【风险管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
5、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第八条【门店日周月管控要求】门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支机构或总部报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第九条【总部日管控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对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每日排查,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
6、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条【总部周排查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对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对所有门店或仓储及配送中心开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一条【总部月调度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风险隐
7、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年度覆盖检查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每年应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飞行检查、专项抽检、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管理实施全覆盖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第十三条【禁止转嫁食品安全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以合同约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其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明确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
8、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第十五条【采购管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食品供货者管理,建立统一的食品供货者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大宗食品等进行抽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采购的,总部应当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采取措施保证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进货查验凭
9、证及记录信息。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及风险信息收集制度,及时告知分支机构、门店停止采购、销售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第十六条【配送管理】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仓储及配送中心应当建立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记录留存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定期对受托方的资质和保障食品安全能力进行审核,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第十七条【总部投诉处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
10、应当统一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并对门店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总部应急处置方案】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第十九条【总部定期报告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相应的省级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全国门店、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清单、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省级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1个月内将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信息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二十条【门店要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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