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定量抽样规范》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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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20.10CCSX00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XXX-XXXX食品安全定量抽样规范QuantitativeSampIingStandardsforFoodSafety(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3.1食品安全抽样43.2网络抽样44抽检类型44.1监督抽检44.2评价性抽检44.3风险监测55抽样基本原则56抽样56.1抽样前准备56.1.1抽样实施方案56.1.2抽样人员的确定56.1.3抽样前培训56.1.4物资准备66.2现场抽样66.2.1抽样告知6
2、6.2.2 信息核查66.2.3 样品抽取66.2.4封样76.2.5抽样单填写71.1 .6现场信息采集71.2 .7样品购置费用支付81.3 .8抽样文书的交付81.4 .9样品的运输86.2 .10样品的交接86.3 .11拒绝抽样的处理96.4 .12不予抽样的情形96.5 .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96.3网络抽样96.3.1抽检对象96.3.2 核查信息96.3.3 样品购买96.3.4 购买过程的信息采集106.3.5 拆包、查验和封样过程的信息采集106.3.6抽样文书填写及交付106.3.7特殊情况的处理10附录B13参考文献2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
3、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俊妮、郑惠政、张亮、姚鹤龄、曾锦专、韩宗浩、翁航、林洁云、卞学海、贾艳艳、卓佳维、赖小红、许发明、罗臻、黄雅雯、赖巧凤、姚江。食品安全定量抽样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定量抽样的类型、基本原则、抽样前准备、现场抽样、网络抽样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的抽样工作。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可以参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
4、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T3358.2-2009统计学词汇及符号第2部分:应用统计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食品安全抽样sampIingoffoodsafety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取样品的行为。4. 2网络抽样networksampIing以网购形式对通过网络开展食品交易的经营者所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样。4抽检类型5. 1
5、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5.2 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5.3 风险监测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5抽样基本原则5.4 抽样单位由组织实施抽样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5.5 委托抽样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陪同抽样、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6、5.6 食品安全定量抽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5.7 若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各环节抽样有特定要求,应按其下发的文件执行。5.8 抽样工作不应预先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以下称被抽样单位)。6. 6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应少于2人。6.2 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抽样的应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抽样。6.3 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6抽样6.
7、1 抽样前准备6.1.1 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单位应结合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的需求,根据抽检任务类型科学、合理制定抽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抽样依据;b)抽样区域和抽样环节;c)抽样时间和时限;d)抽样批次;e)抽样品种和抽样数量;f)样品运输及储存条件;g)其他相关工作要求。6.1.2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样单位应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应为同一人。开展网络抽样时,应将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送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6.1.3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组织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
8、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文件;b)食品安全标准、抽检实施细则和抽检方案等文件;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其移动端APP操作方法;d)任务的抽样实施方案具体内容;e)任务相关的抽样流程。6.1.4物资准备6.1.4.1抽样证件抽样人员抽样时应持有效资质证件,如抽样员证;监管人员抽样时,应持执法证。6.1.4.2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应包括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购样收款收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等(见附
9、录B)。6.1.4.3抽样装备抽样装备应包括深圳市食品安全抽样蓝马甲、执法记录仪、移动端设备、便携式打印机、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抽样车辆及其他常规抽样工具和耗材等设备。涉及无菌采样的需准备酒精灯、无菌服等无菌采样设备;涉及食用农产品现场制样的需准备搅拌机等制样设备。6.2现场抽样6.2.1抽样告知6.2.1.1抽样人员应身着蓝马甲,佩戴抽样员证,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6.2.1.2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强调“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10、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6.2.1.3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见图B.13)o6.2.2信息核查抽样人员应核查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批分类信息查询平台等渠道对被抽样单位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时,应确认被抽样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确认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确认抽样现场所在的实际地址与其证照上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相符。必要时,可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可追溯信息。6.
11、2.3样品抽取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应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抽样人员应确保抽取的样品符合以下要求:a)样品的类别、数量(重量及包装数)、状态等应达到抽检方案规定的要求,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b)同一样本各个样品一致(一致性的定义应以抽检方案规定的为准,常见的要求有相同生产单位、同型号规格、同生产日期或批号)。c)有保质期要求的样品应确保其保质期在监督抽检异议复检期限内有效(短保食品除外)。d)执行监督抽检任务时,对蔬菜(含食用菌)、水果、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须在现场制备样品、分装和封存。其余样品可现场制样,也可以选择在现场进行
12、预处理和缩分后,进行分装和封存,回实验室后,检验用样再进一步制备。复检备份样品不再做制备保持原封存状态保存。详细的抽样方法见附录A。6.2.4封样抽样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贴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封条上应由抽样人员(含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不同包装形态样品的应采取不同的封样方法。a)体积较小/无包装的样品样品装入透明的密封袋(如样品需检测微生物时,装入无菌袋),在开口处进行封样。必要时,对封条加保护措施,保证封条无损、防潮湿。b)体积较大有外包装箱的样品在纸
13、质外包装箱各封口处粘贴封条,再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并用透明胶带将封条完全覆盖。c)体积较大无外包装箱的样品(桶装水)每个样品装入强度可靠的透明外包装,在外包装的开口处进行封样,以避免封条遮盖样品信息。必要时,对封条加保护措施,保证封条无损、防潮湿。d)易碎样品样品应做好间隔或保护性包装,再进行封样,避免样品破损。6.2.5 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应使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抽样单应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应随意更改。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抽样人员(含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如需更改信息应由被抽样单位确认,其中营业执照
14、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信息以及样品标称信息如需更改,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确认即可。6.2.6 现场信息采集6.2.6.1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抽样时,采集的信息应包括:a)被抽样单位外观,如门牌、招牌或摊位号等信息;b)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照片;c)样品贮存环境;d)被抽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信息;e)抽取食用农产品时,还应采集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疫票据、进货凭证等信息;f)有特殊储运要求的样品应同时包含样品采取的防护措施。6.2.6.2采集的信息还可包括:a)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的照片
15、b)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c)同时包含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d)样品购置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e)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能够拍照取得的证据应拍照取证,无法通过拍照取得证据的则应通过录像记录。录像取证可包括出示证件、表明来意的过程,取样过程,确认样品溯源信息的过程等。6.2.7样品购置费用支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支付样品费用,并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被抽样单位无法开具发票的,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购样收款收据。被抽样单位无法现场收取样品费用的,抽样人员应出具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6.2.8抽样文书的交付
16、抽样人员应将完整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付被抽样单位,并将被抽样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上填写完整的回执单收回。6.2.9样品的运输6.2.9.1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应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6.2.9.2 原则上样品应在抽样完成后当日内移交承检机构(涉及夜间抽样、深汕特别合作区及无法在下单当日送达的网络抽样除外)。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对样品运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因其他客观原因需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6.2.9.3 抽样人员
17、应根据样品特性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贮存、运输。对于易碎,冷藏、冷冻或有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6.2.10样品的交接6.2.10.1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时,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6.2.10.2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6.2.10.3 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抽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接收工作,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6.2.10.4 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如
18、抽样文书信息与实际样品不符、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或复检要求、样品性状改变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封条破损、封样缺少防拆封措施等情况,承检机构应拒绝接收并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填写拒收理由,及时报告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6.2.11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情况说明,说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处理。6.2.12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a)拟抽样检验的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
19、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b)拟抽样检验的食品全部用于出口的;c)拟抽样检验的食品由被抽样单位停止销售、单独存放、明确标注封存待处置的;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2.13 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1.2.13.1 抽样时,发现被抽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或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a)被抽样单位不具备生产经营被抽样品所应具备的合法资质;b)经营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食品的;c)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合法来源的;d)被抽样单位存在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1.2.13.2 如遇其他未能抽样的情形,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视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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