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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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进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推进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
2、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第三条实施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尊重意思自治、贯彻形式审查、全程公开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要求,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登记确认制的,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第四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按照实名登记有关要求,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已
3、登记的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实名验证。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登记申请,经查实的不良行为将记入申请人、代理人、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一)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二)相关部门抄告,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三)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经营主体登记确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
4、式,寻求司法救济。笫六条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经营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第七条经营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或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商事主体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名称登记法律、法规要求的名称。第八条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经营主体主要行业或经营特征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营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经营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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