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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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对敢为人先、开拓
2、创新、探索未知而出现的无主观故意的失误和错误,与弄虚作假、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情形。依纪依法,容纠并举。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创新活动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三条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使用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及科技人员,在开展探索性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确定性及风险性高的成果转化、科技领域股权投资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无主观故意的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
3、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三)没有谋取私利。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
4、当利益。(四)主动担当作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容错免责情形。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的主要情形如下:(一)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或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履行
5、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省科技厅批准,按项目结题给予验收,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三)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四)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在新领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
6、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六)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现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经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后,以单位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执行情况
7、总结报告等)。省科技厅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当对照容错免责情形,对相关材料进行研判,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受理意见,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原因。第七条省科技厅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第八条容错免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情况核查:省科技厅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开展情况核实,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形成核查报告。(二)审核认定:根据情况核查及专家评估情况,在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省科技厅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
8、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省科技厅应于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4个工作日。情况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三)反馈归档:省科技厅应在作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备案留存。涉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作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依据及理由。第四章纠错程序第九条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一经发现科研失误、错误,由省科技厅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9、实施纠错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对有必要采取纠错程序予以整改的,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三)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偏差、失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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