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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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共青城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
2、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第四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第五条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第六条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七条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一)林下空间
3、种植、养殖经营的;(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合作经营林权的。第八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0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4、第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三)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四)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第十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
5、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林业股递交申请材料,林业股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二)现场调查。林业股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三)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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