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docx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区政府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参照第一款执行。第三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第五条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
2、件,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第六条区政府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3、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同意后执行。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程。第七条区政府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区政府名义与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签订的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第十条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5、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列入审查范围的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前,应当由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查事项在提交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审查机
6、构提前参与。但审查机构提前介入,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根据实际情况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意见协调处理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情况;(二)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依据对照表;(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等情况;(四)起草单位及其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五)其他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第十三条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7、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二)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三)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四)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决策起草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及其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区政府拟签订的政府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协议文本草案;(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中应对协议起草的背景、过程、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简要阐述,涉及特殊或敏感事项的协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法性 审查 工作 规程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