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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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修订等。第三条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五条对
2、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但需要在省域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第八条省卫健委组织成立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3、食标委),负责审查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省食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食标委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九条省卫健委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省卫健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认定资料、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推荐标准起草单位等。第十二条省食标委根据对拟立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研,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初步审核意见。第十三条省食标委根
4、据制标初步审核意见,组成专家审评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答辩审评,审评组经合议后确定立项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省卫健委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起草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省卫健委采取委托的形式,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
5、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省卫健委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项目委托协议书,接受省食标委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
6、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并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送审材料按时报送秘书处。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申请延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在申请项目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充分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标准起草工作,5年内不得承担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第四章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专家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四)主任委员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秘书处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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