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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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主要目的是保持并持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吉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2、指导,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中西并重、医防融合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省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境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土、药师()、技师(土)、乡村医生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同)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
3、相关政策及标准,统筹管理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指导实施。成立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七条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学高等院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并组织管理辖区内、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属地化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八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
4、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十条用人单位要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
5、记。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第十三条省域内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纳入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实行活动公布、考勤、考核、查询、学分审核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
6、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十五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
7、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四章学分授予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第十七条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两类,可以采取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推荐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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