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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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高新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明显,开放发展程度较高,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第三条省级高新区锚定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目标,主要任务是承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发展科技
2、服务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试验田和承载地,建设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认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服务指导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承担。市(州)政府承担省级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巾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当具备以
3、下条件:(一)园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二)园区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三)园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亿元,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四)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o(五)园区创新能力突出,聚集各级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产学研用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服务)平台数大科学装置、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
4、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不少于10家(包括2家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拥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所在县(市、区)比例不低于50%或不少于2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名从业人员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六)园区开放合作水平较高,外贸进出口总额占所在县(市、区)的比重不低于30%或外贸进出口增速高于所在县(市、区)外贸进出口增速。(七)园区发展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近3年园区未发生
5、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以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重点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园区在四川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亩均论英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前1/3(当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对“亩均论英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不作要求)。(八)园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满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整体性安全风险可接受,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群体性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事件。(九)园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举措有力,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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