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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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并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1、党群类:各党群工作部门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2、行政类: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3、教学类: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4、科研类:科研管理部门、单位、个人在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5、产品与开发类: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生产单位在产品设计、生产及科研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6、基建类:基建管理部门在基
2、建管理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7、设备类:仪器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安装、使用、改变、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8、出版类:报、刊编辑部门在报、干k书等出版管理和出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9、外事类:外事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外事管理和出版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10、财会类:财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财会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及报表、账薄、凭证等。11、声像类:声像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声像管理和声像载体材料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及照片(底片)、影片、幻灯片、缩微胶片、录音
3、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12、实物类:各党政管理部门、单位、个人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印模、锦旗、奖状、奖杯等实物载体的材料。以上各类文件材料的详细归档范围见农业大学档案实体分类法与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二、不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的文件(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校人员的文件。(2)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3)上级机关发来临时性、事务性的文件。(4)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5)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2、本校的文件材料(1)重份文件。(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
4、件。(3)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及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队稿。(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询问、建议、意见、人民来信。(5)各部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6)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7)为参阅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参加同级机关或非隶属机关召开的会议形成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2)同级机关或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三、归档时间1、党、政类档案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归档。2、教学类档案应在当年十二月底前归档。3、科
5、研类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鉴定后两个月内归档。4、基建类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两个月内归档。5、设备类档案应在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两个月内归档。6、财会类档案应在每年年终立卷,由财务部门保管二年,于次年五月底前归档。7、产品类档案应于试制鉴定后或正式投产后两个月内归档。8、声像类档案应于录制编辑试放后两个月内归档。9、实物类档案应于次年五月底前归档。四、立卷归档要求1、档案制成材料质量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2、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审核、签发手续完整。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排列条理有序。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能正确反映卷内文件内容。5、填写卷内目录一式三份(一份订卷
6、内,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一份部门留查),字迹要工整。6、填写卷盒封面和卷内备考表。7、整卷装订的案卷要整齐、结实、美观,按件保管的案卷按件装订。8、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分,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大学后勤保障处考勤制度根据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制订本制度。一、考勤范围后勤保障处所有在职职工和临时用工均为考勤对象。实行每日坐班制,每日按八小时进行考勤。二、考勤管理1、各中心(室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不准弄虚作假,对于不如实填报考勤情况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各科(室)、中心负责考勤人员予以处罚。2、考勤工作坚持“公平
7、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日签到制度,内容为出勤(J)、迟到()、病假(+)、事故(O)、旷工(义)O3、各科(室)、中心考勤报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之内报给主管的副处长进行审核。4、后勤保障处办公室负责各科(室)、中心月考勤报表的上报学校人事处工作。三、请假手续与权限1、执行请假报告制度。职工因私、因公请假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可用电话或别人代请假。2、职工假满后仍不能上班,需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领导说明情况,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3、批准权限。一般一天以内的由各中心(室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的由主管副处长批
8、准,五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4、职工三天以上假期须上报办公室备案。四、迟到与旷工处理1、作息时间按校区作息时间执行,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迟到或早退一次批评,二次警告、三次以上报学校人事处,30分钟以上的视具体情况而定。2、凡未办理请假手续(含请假未准者)或超过请假期限未办续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均视为旷工,旷工一天警告,二天以上报学校人事处。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不到岗者;(2)不服从调动,擅自不到岗或停止工作者;(3)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4)伪报请假理由,伪造或涂改证明骗
9、取假期者;(5)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者。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
10、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
11、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四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第十一条协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二条开
12、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四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六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由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13、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十八条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批。临时岗
14、位可随时申报。第十九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第二十条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第六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第二十二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第二十三条同等
15、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新的岗位要求进行适当调剂或让其待岗或参加岗前培训。第二十六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七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第二十七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
16、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八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二十九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院也应委派专人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第三十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30日(周末顺延至下周一)下午4:00前将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寒暑假、节假日上岗的,用工单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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