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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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小餐饮登记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县级以上许可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设区的市
2、级许可部门依职责指导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核查人员应当具备满足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核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二条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第十三条经核查,本次申请全部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本次申请的多个经营项目中部分经营
3、项目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判定为“部分合格”,并列明合格的经营项目;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时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次申请全部不符合条件,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法整改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限期整改”的,核查人员应当进行整改后核查。第十四条鼓励许可部门提供证前指导等无偿服务,提升食品经营许可质效。第三节现场核查通用内容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
4、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过程控制等制度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案。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七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
5、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当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承包经营)食堂的,还应当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管理措施等要求。第十九条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
6、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进货查验记录、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等方案。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制度。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还应当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第二十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
7、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健康证明,配备专用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在取得许可证后,食品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出现污染源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或者迁址后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
8、求。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当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冷冻(藏)库应当使用防爆灯。第二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者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第二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
9、规范等均应当符合本章通用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第二十七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当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当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时,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品种、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指标和频次,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
10、供应的区域,应当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当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沟应当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当有适当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当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者网眼应当小于Iomn1。第三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者铺设材料应当无毒、
11、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当铺设高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当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当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当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当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当小于6m11防蝇胶帘应当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当加装不小于16目的
12、防虫筛网。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者贮存区域的上方。第三十三条天花板涂覆或者装修的材料应当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者装修的材料应当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当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有充足的自然光或者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当能满足食品制作需
13、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者木炭等易产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当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当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当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从业人员专用洗手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应当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当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八条食
14、品制作使用水(含清洗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直接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的除外)。第三十九条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废水、消防用水等)的管道系统应当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十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当能满足需要。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当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当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15、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并配备计量工具。应当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当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当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保洁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四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带有非手动开启式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当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四十二条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四十三条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当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冷冻、冷藏柜(库)应当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同一库房内贮存原
16、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当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当设通风、防潮设施。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设专柜(位)贮存,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醇基燃料等物质的贮存设施应当有醒目标识,并应当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库房设计应当使贮存食品、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IOcm以上。第四十四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和计量工具,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十五条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
17、工序上方,应当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当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四十六条固定安装的设备应当安装牢固,与地面、墙壁无缝隙,或者保留足够的清洁、维护空间。第四十七条更衣区应当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内,位于食品处理区人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当满而要。第四十八条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当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者就餐区。卫生间出口附近应当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并设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应当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
18、审查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当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第五十条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当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第五十一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当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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