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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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府规2025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印发本通知。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详细规划全覆盖,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
2、报告核定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管控引导要求纳入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明确出让主体。市人民政府为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家机钛高新
3、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国家机钛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初公布实施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地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严格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的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4、供应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制定。符合上会条件的,须市委同意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坚持“净地出让。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相关规定。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为土地储备库在库土地,须取得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监管号。拟出让地块必须是依法报批、收储等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地块,一律不得出
5、让,也不得将两宗及以上土地捆绑出让。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五)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用地成本、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出让方式、出让时间、起拍(挂)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等内容。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拍(挂)价的20%,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价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国家帆钛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向市政府请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
6、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联合审查,并书面征求以上单位意见。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毗邻零星土地,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面对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任何
7、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允许签订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任何协议,严禁与任何协议内容挂钩,严禁量身定制出让方案,严禁倒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决策程序。出让方案不得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出让方案原则上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加油、加气等特殊行业确需设立前置条件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六)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审批。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方式集体审议。对符合上会条件的土地出让方案、单位申请划拨转出让的审批事项,以及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毗邻零星土地出让,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市委同意。经会议集体审
8、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其中,拟出让的单宗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的经营性用地,还需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对个人申请划拨转出让的审批事项,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实施。(七)加大经营性用地推介力度。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机钛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可采取网络推介、现场推介、一对一推介等方式,加大对拟出让经营性土地推介力度。(八)落实网络报名和现场交易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共同发布,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
9、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报名系统。土地竞买申请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络报名申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再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竞买申请人报名申请信息和现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土地竞买人资格,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非法倒卖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及控股股东,在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土地竞买。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方能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九)严格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确定小组,对采取
10、拍卖方式出让且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地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1小时内,组织底价确定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底价,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底价确定过程严格保密。在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前,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底价确定小组成员,前往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三、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十)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规程,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必须持证上岗。经批准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各区、国家轨钛高新区土地出让,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十一)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工作。自然资源和
11、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各类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签订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十二)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配属统一的电子监管号后方能签订,出让合同的录入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必须录入竞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积、规划条件、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违约责任、转让条件等基本内容。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切实履行交地义务。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要完善交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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