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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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响应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气象台和各县区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应当遵循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职责的组织机构,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第七条各
3、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预警信号发布第八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各县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机构的武都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并指导各县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九条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
4、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第十条气象台站按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实施细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第三章预警信号传播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第十二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陇南发布平安陇南官方
5、微信公众号,陇南电视台,“陇南气象微信公众号,陇南气象抖音、快手短视频公众号以及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12379)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和“陇南预警发布抖音、快手公众号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气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面向公众的传播任务。第十三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级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并与本级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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