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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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分类管理,规范备案行为,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现精准化消防验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内部装修)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第三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第四条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
2、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是指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划分标准详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第五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涉及建筑主体
3、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一般项目,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第八条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并出具消防查验意见或报告;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一般项目,可以由责任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比例详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第十条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一般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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