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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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结合海上风电特点和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在浙江省管辖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内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从事勘测、设计、建设、运维作业有关的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安全
2、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资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二)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用地用海审批、路由调查勘测、环境影响评价、军事影响论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四)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各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五)对勘
3、测、设计、总承包、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七)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合理工期并严格组织实施。(八)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控,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的勘测、设计、总承包、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
4、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第三章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第六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推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七条业主单位应统筹考虑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风险和通航安全保障等需求,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计列安全生产保障相关费用,确保安全投入。第八条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第九条项目前期阶段,业主单位应对接海事部门落实通航安全管理要求,海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判分析项目建设对水上交通安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提出项目场址及平面设计优化意见
5、通过通航安全专题会,明确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应落实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业主单位应按照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要求(见附件2),在风电场内或周边海域建设雷达监控、自动识别(AIS)、视频监控、声光预警、通信、气象观测、水文观测等硬件设施。配套建设数据信息集成软件系统,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统一标准化接口,具备监控、数据信息上传和共享功能。第十一条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流程。各相关参建单位要加强复杂海底地形、海底软土层覆盖较厚区域的地质勘测工作,防范因地质勘测不准确造成溜桩、穿刺等导致作业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失控。勘测设计单位应落实勘测安全责任,
6、如实提供勘测设计报告,并对施工单位在溜桩、穿刺风险等方面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第十二条项目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各项审批、许可手续的办理,手续不完备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三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辨识工作过程和作业任务中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制定并落实预防管控措施。第十四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风机基础沉桩、风机设备吊装、海上升压站吊装、海缆敷设、海上大件运输等方面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作业需要应开展船舶稳性、系泊、强度、吊装作业、绑扎系
7、固、压载作业、插拔桩、船舶载荷工况、风浪载荷等相关计算。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安全保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上施工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第十五条涉及多家施工单位、多支队伍同时开展作业的,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为安全总负责单位,应编制总体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方案应突出施工交叉作业通航安全风险,并提出整体性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作业人员、船机、设备管理工作台账,明确各工序操作指引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流程,定期组织开展人员专项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对施工危险性较高、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和岗位实行专人负责制,签订
8、安全生产承诺书。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天气和海况预报收集,根据气象、海况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风险可控。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施工安全管理内容、方法和措施等纳入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为工程项目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审查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安全施工方案等制定和实施情况。第十九条海上风电主体工程、海底电缆管线、安全设施等水上水下工程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按照海图测量标准对海上风电场场址边界、风机位置、海缆路由及埋深等参数进行现场测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进行海图标识。第四章运维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业主单
9、位全面负责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专业运维单位巡检和维护的,应与运维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根据场站规模、海洋水文气象特点,制定人员、设备设施、船舶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运维期间涉及吊装、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海上风电投入运营后,业主单位应组织跟踪评估风电场运营对场内水域应急船舶、场外航经船舶以及岸基雷达、甚高频通信等电磁干扰影响,必要时采取弥补措施。电磁干扰影响评判标准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海上风电机组
10、海缆、升压站等相关电气一次及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运行设备应定期开展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等部位配备自动消防设施。新建项目海上升压站宜设置直升机悬停区。第二十六条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依法依规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必要时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监视监测。第二十七条鼓励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通过联合运营等方式对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
11、提升运维船舶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第二十八条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照“定船、定人、定点、定航线”的“四定”原则,建立运维作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运维船舶、人员准入退出;(二)运维人员培训、教育及出海管理;(三)运维船舶动态报告;(四)运维船舶航次检查;(五)登乘点安全管理;(六)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七)远程安全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八)恶劣气象海况下的禁航制度。第二十九条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码头供运维船舶停泊、人员上下。运维码头应当配备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所需的安全设施,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人员上下船电子信息系统。第三十条业主单位应明确运维船舶吨级、抗风
12、性能等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做好运维船舶准入把关。运维单位租用和自有的运维船舶应满足风电场业主单位的准入要求。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结合海上升压站和风机桩基靠泊设计方案、风电场水域水文条件等,明确运维船舶靠泊海上登乘点作业气象海况条件等限制性因素和管理要求,加强靠泊管理,保障运维船舶海上靠泊和人员上下作业安全。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加强运维船舶调度管理,明确运维船舶允许出海和必须返航的气象、水文条件,合理规划运维船舶进出海上风电场线路,严格按照限定气象条件、限定航线出海作业,做好船舶和人员出海台账记录,并将海上风电场导助航标志及警示标识状况等作为海上风电巡检的内容。第三十三
13、条运维单位应将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资料报送项目业主单位,出海前将航次计划、作业方案、出海人员等信息报业主单位核验,作业前后应报业主单位核实登记。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利用远程安全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风电场水域动态监控,配备适量具有海上运维经验的值班人员,并与地方政府以及海事、海洋经济、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配合做好海上风电场水域渔船、运输船的安全管理。第五章涉网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海上风电场应切实提升网源协调控制运行能力,依法依规认真履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涉网安全法规制度和标
14、准。第三十六条海上风电场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江能源监管浙江省能源局办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要求,具备一次调频、有功功率控制和无功电压调节等涉网控制能力。海上风电场应在正式并网前完成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无功补偿装置、自动调频装置等涉网装置的安装调试和调度联调,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相关试验报告。第三十七条海上风电场设备的控制策略与参数选择、涉网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等,应与所接入电网相协调,性能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相关涉网设备控制策略框图、
15、程序和参数版本应提交调度机构备案。第三十八条海上风电场发电电能质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相关要求。在新能源比重较高地区应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并开展宽频振荡风险评估。存在宽频振荡问题的风电场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振荡风险,具备振荡现场监测手段,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九条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第四十条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第六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项目业主、施工、运
16、维单位应将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所有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安全奖惩工作机制。第四十二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在其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种类从事相关作业,不得混作他用。非自航船舶应当根据应急需求配备相应的锚艇或监护拖轮。第四十三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配齐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甚高频(VHF)值守。第四十四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
17、当做好船舶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开航前自查、进出港报告等相关要求。第四十五条除参与应急处置、执行公务、运行维护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上施工作业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海上风电场水域;与海上风电场有关的船舶确需进入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施工、运维船舶和自升式平台船应当做好人员登乘保护设施设置,以保证人员登离安全。严禁船舶超载、超乘客定额载客、超过限定风力等级及超过能见度标准航行或人员登乘操作。使用吊笼登离船舶或设施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人员防坠落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第四十七条过往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水域附近时,应当加强瞭望,安全谨慎驾驶,如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
18、的,应当尽量远离海上风电场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风机至陆地的海底电缆保护区内禁止锚泊。第四十八条内河船舶、渔船,以及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或无法满足安全需求的船舶不得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作业。第四十九条项目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和管理。第五十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相应证书,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时关注风电场及其附近水域气象、水文、航行通(警)告等情况。起重船、安装平台、铺缆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航行、停泊、作业值班以及
19、应急处置的船员。第五十一条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出海前接受安全教育,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第五十二条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第五十三条所有作业人员出海前必须检查和佩戴救生、安全帽、照明、通讯等相关个人防护用品,鼓励佩戴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出海人员应当从符合安全要求的登乘点集中登乘。第五十四条项目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船舶(人员)出海管理责任,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
20、回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备查。第五十五条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保证在有限空间内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七章应急管理第五十六条业主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施工、运维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海上突发事件,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紧急撤离预案;(二)船舶触碰、搁浅、失控应急预案;(三)大型船舶误入风电水域处置应急预案;(四)防御台风、寒潮大风应急预案;(五)人员落水应急预案;(六)火灾事故预案;
21、七)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第五十七条海上风电项目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救生物资装备的配备及管理,结合风电场离岸距离、作业船舶及人员数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发生事故险情后能得到及时救援。鼓励在作业人员佩戴的救生衣、手环或头盔等装置上加装个人定位装置。海上升压站应配备必要的淡水、食品、救生设备、卫星电话等应急物资。第五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海上风电应急处置协同机制,鼓励施工、运维单位与相邻施工、运维单位建立应急互助机制。第五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发生海上人员安全、船舶安全、涉网安全、污染
22、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应急、能源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第六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防台风监测预报预警机制,做好与地方应急预案的衔接,明确停工、停运、人员撤离、施工船舶避风等条件,加强同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台风影响期间,海上风电项目业主、施工、运维等单位以及船舶及其公司应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防台指令,建立防台期间船舶、人员撤离信息报备制度,细化海上船舶撤离、人员转移各环节全流程,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无动力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提前落实护航拖轮,及时拖带至符合安全条件的避风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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