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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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政法20251号各高等学校,各教育类社会组织: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湖北省教育厅2025年6月26日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2、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湖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湖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教育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友会、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各类办学机构)。第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核按
3、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受理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其他省教育厅不适宜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将不受理设立申请。第五条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对教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二)负责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三)监督、指导教育类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四)协助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六条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省教育厅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省教育厅办公室牵头、业务
4、主管处室分工负责、相关处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主管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初审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相关处室依照职能,负责加强对教育类社会组织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信访、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涉法事项、舆情处置和办公用房的管理。第七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社会组织纳入本单位内部管理体系,承担管理责任。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社会组织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登记审核第八条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
5、二)业务范围属于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教育研究、助学助教等与教育领域密切相关的活动等;(三)主要发起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规范的章程,有保障工作开展的合法资金,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第九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湖北省(湖北)、行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湖北省(湖北)、字号、行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第十条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
6、类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附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二)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申请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文件(盖单位公章);(四)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草案);(五)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情况及证明材料;(六)申请设立的教育类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干部兼职需提供由相应组织部门审批的材料);(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八)省民政厅要求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收到发起人提交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
7、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一)成立该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教育厅监督与管理范围;(三)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四)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五)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六)发起人(发起单位)是否具备必需的资金、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审核过程中,省教育厅可以要求发起人(发起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征求相应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相关专家意见。省教育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与省民政厅沟通一致后,省教育厅出具同意成立的业
8、务审查批准文件。经审核不同意或建议其向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的,应当向发起人(发起单位)说明理由。教育类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帐号、章程、组织架构等有关事项,在30日内向省教育厅报备。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应当加强对教育类社会组织日常监督与管理。对社会组织发生的违反从业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第十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年度检查、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事项履行管理职责。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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