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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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注册地和原籍地(以下称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两个维护,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应按
2、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异地商会应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
3、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合规处理商会内部事务。第六条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第七条民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事项的备案;(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三)异地商会的理事会换届、负责人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四)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4、职责。第八条工商业联合会职责:(一)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的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二)指导、监督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三)指导异地商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参与社会治理、经济建设等;(四)对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拟任负责人的考察;(五)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六)负责异地商会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七)协助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成立异地商会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省级可
5、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级(设区市、自治州、地区、盟,下同)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县级可成立外省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和本市(州)、本县(市、区)以外本省县级、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异地商会会员组成广泛性原则同时适用注册地行政区划和原籍地行政区划。第十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全省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贵州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贵州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专名)XX(设区市、州、地区、盟行政
6、区划专名)商会。全市性外省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州)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名)商会XX市XX(设区市、州、地区、盟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州)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商会。全市性本省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州)XX(设区市、州行政区划专名)商会或XX市(州)XX(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特区)商会。全县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命名规则与全市性异地商会相同。特定情形下,经注册地民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与原籍地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可使用其他名称命名异地商会。第十一条异地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市、县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
7、应按照互相尊重、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与其相关的异地商会,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第十二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应与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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