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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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25年6月30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8月1日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2025年6月30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市场秩序,保障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
2、户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服务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加强供热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优化能源配置、提升供热质量
4、构建安全、稳定、高效、智能的供热保障体系。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建立健全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城市建设、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
5、设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第九条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热源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建设城市供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施。城市热源项目与其配套的供热管网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
6、改造、敷设供热管网。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调峰热源建设,以应对极寒天气等特殊情况的发生,调峰热源的保障能力应不低于供热区域最大热负荷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一条用热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结合供热设施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方式。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用热报装,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施工衔接、用热接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有关事项,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以及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在确保原有热用户用热质量的情况
7、下,可以在原有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线及热力站发展新用户,新用户应合理分担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新用户用热,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用热协调工作。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四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服务合同。热源单位按供热规划、行业指标以及设计标准生产并提供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第十六条热电联产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与电力调度部门沟通,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用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
8、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供用双方合同约定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未经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前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对于擅自停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
9、营许可证的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根据实际气温状况,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
10、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在接到反映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测。复测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室温检测办法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
11、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第二十二条供热期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抢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知热用户并形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热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第二十三条热用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热用户有权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
12、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维修、改造、更新和管理:(一)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的供热设施(含入户锁控阀门及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三)自居民热用户入户锁控阀门或者计量装置至室内的供热设施(不含入户锁控阀门以及计量装置),由居民热用户负责;(四)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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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 城市 供热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