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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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市属企业权责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黄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黄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提级管理企业)。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商市属企业共同确定的市属企业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市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对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章程制定;(二)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3、三)重大投资;(四)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五)重组、改制、破产、解散及上市;(六)国有资产交易;(七)人事及薪酬管理;(八)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对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分为备案、核准、审批、决定事项。事前备案事项,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其他备案事项,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备案。核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审批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决定事项为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报市委批准的事项。第二章章程制定第六条市属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章程由市国资委参与制定。第七条重要子企业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章战略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第八条市属企业
4、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转移)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第四章重大投资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三)其他投资。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事项,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
5、市国资委备案:(一)单项金额100O万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二)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事项,由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单项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二)单项金额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业范围外、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事项,由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一)单项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3亿元以下(不含本数)
6、的股权投资项目;(二)单项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3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事项;(四)根据市政府制度规定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五)市国资委认为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投资事项。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事项,由市政府审批后报市委决定:(一)单项金额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项目;(二)根据市委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报市委研究的事项;()市政府认为需报市委研究的投资事项。第十六条市属企业报送备案、核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重大投资项目的请示,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7、二)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或投资建议报告;(四)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基本情况;(五)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七)评估事项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八)涉及经营许可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九)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的外部专家意见书;(十)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外部专家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决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子企业的管控权限清单,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子企业单项投资
8、金额超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的,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办理。第十八条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已经市委市政府前期研究通过的,授权市属企业按照研究意见办理后备案。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第二十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分析投资的产业
9、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必要时需征询外部专家意见,确保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投资方向、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核准或备案程序,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对通过批准的投资项目,自市国资委核准批复或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决策报审程序。第五章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
10、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直接、间接筹资活动以及向其他企业借入资金。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市国资委核准。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其他融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五)法律意见书;(六)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
11、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和主业相关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决定企业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市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市属企业对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市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规范担保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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