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宁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市储备粮安全,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市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对市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五条应当严格市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
2、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第六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拟订市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储备粮,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市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所承储的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市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市储备粮的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
3、补贴的处理,安排市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市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市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市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一条市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
4、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进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共同下达,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储备粮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具体轮换计划由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批准。第十四条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5、第三章市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市储备粮以市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储存为主。综合考虑轮换能力、应急保障等因素,市储备粮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六条代储市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满足储存和轮换要求,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第十七条市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应当商市粮食
6、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选定代储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利于市储备粮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储存市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7、三)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它造成霉坏变质的行为;(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六)以市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七)利用市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八)在市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九)购买限定用途的市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十)擅自动用市储备粮;(十一)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
8、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储备粮的轮换。市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其储存的市储备粮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核定拨补;市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南宁市 储备粮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