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之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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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11B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T18382022儿童之家服务指南2023-03-06实施2022-12-06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14.1 儿童优先原则14.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4.3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14.4 平等参与原则24.5 隐私保护原则25服务对象26服务需求评估27服务内容2信息摸排27.2 家庭走访27.3 发现报告27.4 委托照护3转介服务37.6特色服务38服务保障31.1 场所要求31.2 人员要求41.3 开放要求41.4 整合资源49 档
2、案管理410 监督与考核5监督5考核5附录A(资料性)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6附录B(资料性)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需求评估表10附录C(资料性)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11附录D(资料性)委托照护报备表12附录E(资料性)儿童之家开放记录表13附录F(资料性)儿童之家活动记录表14附录G(资料性)儿童之家月度活动统计表15参考文献16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社会工作联合会、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儿童福利
3、院、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民政局、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帅、杜勇、曲正、王雪梅、孙继荣、马勇、王欣、李永霞、吴瑞琴、海德。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儿童之家服务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儿童之家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评估、服务内容、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居)儿童之家开展服务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
4、南3术语和定义MZ/T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之家由村(居)设置向本村(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宣传倡导、社会心理支持、家庭教育指导、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场所。3.2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负责为本村(居)儿童提供关爱保护等服务的专(兼)职人员。3.3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推进辖区内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儿童主任开展工作。4服务原则4.1 儿童优先原则应以儿童基本需求、利益为原则,优先解决儿童基本生存需要。4.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以儿童需求为本和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最
5、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4.3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应尊重儿童的生命权、发展权等权力,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4.4 平等参与原则应确保儿童不因民族、家庭出身等受到歧视,保障儿童享有平等地参与儿童之家活动的权利和机会。4.5 隐私保护原则应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保护儿童的肖像权。5服务对象辖区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农村留守儿童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困境儿童及其家庭。6服务需求评估可掌握但不限于以下需求评估方法:a)问卷法,宜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儿童及其家庭基本信息;b)访谈法,宜通过个体、小组访谈以及个案会商,了解掌握儿童生活、学习及其家庭关系
6、情况;c)观察法,宜通过观察,精准识别儿童健康状况、情绪行为以及家庭监护等问题。7服务内容7.1 信息摸排儿童主任宜及时、定期开展儿童信息摸排工作,按期填写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见附录A),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确保一人一档,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7.2 家庭走访儿童主任宜根据摸排信息,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按期填写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录B),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
7、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7.3 发现报告7.3.1 日常报告儿童主任宜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报告村(居)儿童情况。7.3.2重点报告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儿童监护不当、缺失以及发生失学、辍学和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7.3.3强制报告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填写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见附录C)。7.4 委托照护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委托照护的儿童,宜指导监护人和受
8、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照护报备表(见附录D),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7.5 转介服务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儿童遇到财产继承、法律纠纷等专业性强的复杂问题,宜转介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同时要继续跟进了解转介服务进展情况。7.6 特色服务儿童主任宜积极主动配合民政、妇联和团委等相关部门或联合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儿童之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色服务:1)开展政策进村居宣传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或儿童福利政策等法律法规;2)开展品德教育活动,为儿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红色教
9、育;3)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利用儿童之家为困境儿童提供谈心、个案服务等社会心理支持服务;4)开展课后作业辅导,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为儿童提供寒暑假托管和课业辅导等活动;5)开展安全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及时发现村(居)环境中的危险因素,为儿童开展防溺水、防烫伤、防性侵、防走失等安全教育活动;6)开展体育、阅读、游戏等活动,利用儿童之家各种资源开展手工、陶艺、绘画、书法、器乐、舞蹈等活动;7)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包括服务友好、制度友好、文化友好等。8服务保障8.1场所要求8.1.1设置标识儿童之家应设置统一标识,在村(居)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格式为“XX村(社区)儿童之家”,在村(居)明显位置设置
10、指引牌,且在儿童之家设置宣传栏,定期可对儿童之家开展的活动及有关政策进行宣传。8.1,2场地管理儿童之家应满足儿童开展室内、外文体活动需求,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定期进行清洁、清扫、消毒,确保活动场地干净、卫生。8.1.3安全管理儿童之家为儿童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应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识别可能发生的风险,如:室内活动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用电安全等,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8. 1.4物资管理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为儿童之家配备相应的电视、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文体器材,应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规范管理。8.2 人员要求1. 2.1儿童主任
11、村(居)委员会要明确安排一名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儿童之家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且该专(兼)职人员由村(居)妇女主任兼任为宜,热爱儿童福利事业,熟悉儿童福利政策,优先安排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社会工作背景或持证社工。儿童主任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专题培训。8. 2.2关爱队伍村(居)应成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组建一支具有较强事业责任心、具备一定教育管护能力、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关爱队伍。8.3 开放要求8.3.1时间要求儿童之家应面向所有辖区儿童免费开放,服务与活动应不以营利为目的。月累计开放时间不低于30小时为宜。8.3.2活动要求儿童之家应健全各项管理
12、制度、制定年度、月底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前制定工作活动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活动主题、参与对象、参与规则、时间计划、物资需求及经费预算等。1 .4整合资源8 .4.1慈善帮扶儿童之家应倡导辖区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辖区村(居)民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9 .4.2社会参与儿童之家应引入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为辖区儿童开展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专业支撑。9档案管理儿童之家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儿童主任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13、随意查阅、复制和外借儿童之家档案资料,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儿童之家开放记录表(见附录E); 儿童之家活动记录表(见附录F); 儿童之家月度活动统计表(见附录G)。10监督与考核10.1 监督儿童督导员应掌握村(居)儿童之家运行管理情况,指导并监督儿童主任开展工作。10.2 考核县(区)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应对村(居)儿童之家运行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儿童主任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附录A(资料性)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表A.1规定了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的样式。表A.1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档案编号: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儿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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