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及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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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根底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标准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根底和根本依据。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构造一教育政策的类型v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
2、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v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根本政策和具体政策。v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v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体系构造v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v 2.教育政策的纵横构造1教育政策的纵向构造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2教育政策的横向构造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v
3、 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根底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v 2.教育质量政策v 3.教育经费政策v 4.教育人事政策v 5.国家学制政策v 6.课程与教学政策v 7.学历与学位政策v 8.教师教育政策v 9.考试与评价政策v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v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v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v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
4、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根本法与单行法。v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v 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五教育法规的体系构造1.纵向构造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根本法律教育根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根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根本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
5、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标准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有关教育的标准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年公布实施。2.横向构造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构造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1教育根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
6、育制度的根底,是决定我国教育开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根底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根底教育法的一个组成局部。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v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局部,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标准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表达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v 二教育政策
7、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根本属性国家意志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法律标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标准一教育法律标准的涵义教育法律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标准的构造 1.法定条件:法律标准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这项标准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能适用。 2.行为准则:是标准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根本要求。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教育法律标准的核心。 3.法律后果:是指在*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
8、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种行为时,应承当的责任。例: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成心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律标准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标准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标准和授权性标准。1义务性标准(必须、应当、义务、制止、不得)义务性标准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授权性标准有权、可以授权性标准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例:义务教育法第十
9、二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2.按照法律标准表现的强制性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种条件下或*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制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标准。2任意性标准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标准,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如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标准。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
10、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v 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标准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友谊关系、信任关系、恋爱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为核心结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v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地位平等与否,可以
11、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标准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v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 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权利2教育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责任v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当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当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
12、承当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严密相连。v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组织或个人进展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10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师资格;停考、停顿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顿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3、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分是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分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
14、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顿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到达犯罪程度时,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
15、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制止侮辱、殴打教师,制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当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6、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阻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v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v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承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成认错误、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17、开除公职等。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当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顿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4教师教师承当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被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5学生学生承当教育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等,主要是纪律处分。6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承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展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
18、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7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第三节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及特征1.涵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2.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底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
19、利于维护教育法制建立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三种渠道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3.其他救济渠道二、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2.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会其他教育构造侵犯其教师
20、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2教师对学校获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的处理3申诉的处理决定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和特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一样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第二,对学校或
21、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展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置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诉。第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创造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没收归学校等。四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定涵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
22、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特点1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双方当事人固定3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展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一,对教育行政处分不服的;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点涵义: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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