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制(修)订工作规范》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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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制(修)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对提升全社会合同法律意 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 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 (修)订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合同示范文本质量及制(修)订 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范。1、本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基本原则、制定要 求、修订要求,适用于黑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修订 工作。2、相关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2.1 合同示范文本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 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 事人
2、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2.2 制定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单位,包括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注:其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需会同省级市场 监管部门联合制定。2.3 起草小组由制定机关组织相关行业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 服务机构组成,负责合同示范文本起草、意见征集、讨论修 改等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实施的小组。2.4 评审委员会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组建合同示范文本专家评审委员会。2.5 评审专家合同示范文本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2.6 原则3.1 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符合相
3、关法律原则以及交 易习惯。3.2 公平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公平公正,依照 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来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 行平等分配。3.3 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 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合同双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 发生的法律后果,且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义。合同文本 制定机关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3.4 主动公开。制定机关应主动公开其发布的合同示范 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4制定要求4.1 概述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遵循发起、起草、初
4、审、征集意 见、审定和发布等程序。合同示范文本制(修)订流程图(见 附件1)。4.2 发起4. 2.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 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 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联合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省 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情况决定是否联合制 定合同示范文本。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主动向行业主管部 门(行业协会)提出联合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合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制(修)订合同范本建议。4. 2.2申报范围: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物业管理; 旅游服务;
5、供电、水、气、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经营性教育、医疗美容及其他 应当或有必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业。4.3起草4. 3. 1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成立起草 小组,设定项目负责人、起草工作计划,并按照申报时间进 度推进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工作。工作计划包括:范本名称和使用范围;示范文本核心内 容;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包括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征求 意见、送审等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内 部分工;经费预算等。4. 3.2起草小组可委托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 机构起草合同示范文本。4. 3.3起草小组应通过文献搜集、问卷调查、专家咨询、 走
6、访座谈等方式,对涉及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权 利义务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形成调研报告及论证意 见,确保起草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4. 3.4经充分调查论证,起草小组应着手起草合同示范 文本草案。起草合同示范文本应充分考虑合同各方权利义 务,体现行业交易特点,条款应逻辑清晰、用词精准、格式 规范、体例完整。4. 3.5起草小组宜针对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组织内部讨 论会议,形成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等。4. 4初审4. 4.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申报材料(申 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调研报告、书面论证意见、文本草稿、 起草说明等)进行依据原则、备案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 料
7、等的合规情况开展形式审查,审查事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 齐全、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等,形式审查通过的提交专家 评估。4. 4.2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初 审,形成初审意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起草单位进行沟 通,对初稿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4.5征集意见4. 5. 1概述4. 5. 1. 1起草小组可通过函件、会议等形式,单独或同 时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定向征集意见、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工 作,可视情况进行多次意见征集。4. 5. 1. 2收到征求意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时回 复,有修改条款,应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4.5. 1.3对征集意见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的条
8、款,起草 小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然存在争议的, 起草小组应将争议情况、各方依据及理由进行书面说明,并 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 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讨论后,形成处理意见。4. 5.2广泛征集意见4. 5. 2. 1制定机关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征集期限不少于30 EJo4. 5. 2. 2制定机关宜选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 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行业网站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浏 览量、与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相关的专业网站作为广泛征求意 见网站。4. 5.3定向征集意见4. 5. 3. 1起草小组应定向征集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及 其他利害关系方的
9、意见。4. 5. 3. 2起草小组推选合同示范文本定向征集人员名 单,名单应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包括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方。4. 5. 3. 3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代表从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行业组织推荐或自愿报名的名单中产生。涉及消费者的, 消费者代表从消费者组织推荐或自愿报名的名单中产生,参 会比例应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4. 5. 3. 4定向征集会议应由起草小组主持,参加会议的 经营者、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可就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进 行现场提问、发表意见,起草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并 详细记录相关方建议,编制会议纪要。4. 5.4有关部门征集意见4. 5. 4. 1起草
10、小组应提请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机关将征 集材料分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等具有行业管理服务职责的 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消费者的,还应征 集消费者组织的意见。4. 5. 4. 2起草小组应详细记录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集 体讨论,讨论决定是否采纳相关意见。对意见的处理分为以 下几种情况:采纳;部分采纳(说明理由和根据);未采纳 (说明理由和根据)。4. 6评审4. 6.1征集意见完成后,起草小组应将有关评审材料报 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 业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逐条审查。4. 6.2评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出席会议专家不得少 于5人,设立评审专家组长1人。
11、专家组长负责形成评审结 论,并报批。4. 6.3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审查组(专家组)成员具 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并符合以下任一要求:长期从事法律工 作的专家学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且经验丰富的业内人士; 熟悉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注意:承担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文本审查工作。4. 6.4起草小组应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合 同示范文本审查材料提交给评审专家。4. 6.5审查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产生,如需表决的, 应经出席会议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4. 6.6起草小组应向审查组介绍文本起草过程,说明征 求意见处理情况,由评审组负责编制会议纪要,审查组全体 与会人
12、员签字。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并附参加审查 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4. 6.7审查组现场宣布标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 返回征求意见阶段、终止项目或进入报批阶段。4.7报送4. 7.1起草小组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 本,形成合同示范文本报批稿。4. 7.2起草小组将合同示范文本制修(订)申请书(见 附件2)或文本制修订申请函、示范文本报批稿、起草说明 (见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一式四份 一同报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送省市场监 管部门。4.8批准发布4. 8. 1材料审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合同 评审专家组审核省属单位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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