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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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网侧新型储能: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现就建立甘肃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为支持“沙戈荒”大基地建设,适应
2、新型电力系统能源安全和绿色转型的发展需要,支持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推动新型储能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坚持系统设计,深入改革,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防止电价大幅波动;坚持完善市场,稳定预期,构建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稳定发电侧市场预期;坚持公平公正、责任共担,对发电侧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全体工商业用户公平承担。基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已正式运行,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二、实施范围本机制适用于不同类型机组,考虑到风电、光伏在用电高峰时段提供可靠电力供应的能
3、力有限,抽水蓄能电站尚处于建设初期,实施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清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要求,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并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
4、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电网侧新型储能清单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梳理汇总后,书面报送省能源局审核认定发布,清单抄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并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容量需求和有效容量核定(一)容量需求。容量需求按当年系统净负荷曲线(省内用电负荷加外送电量减去风电、光伏出力、可中断负荷容量,下同)的最大值所在时刻对应的省内用电负荷、外送容量需求(不含祁韶配套电源的送电容量)、备用容量之和减去可中断负荷容量计算确定。(二)有效容量。有效容量为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风电、光伏、水电等电源的有效容量之和。煤电机组的有效容量根据煤电机组铭牌容量扣除厂用电
5、后确定。电网侧新型储能的有效容量根据满功率放电时长/6义额定功率并扣除厂用电后后确定。风电、光伏机组的有效容量根据装机容量扣除厂用电后的7%、1%确定。水电机组的有效容量根据装机容量扣除厂用电后,蓄水式按98%、径流式按32%确定。(三)容量供需系数。容量供需系数为容量需求与有效容量的比值,数值大于1时取1。四、容量电价标准市场初期,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暂按每年每千瓦330元执行,执行期限2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运行成本等另行测算确定。五、容量电费分摊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电源)和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比例分摊,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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