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二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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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篇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一节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合意要有债的内容;(3)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结论】合同=合意+债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3)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第三节合同的主体-自然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
2、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二法人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3)审判机关(4)检察机关3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
3、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4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三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概念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2内容上的要求:具备必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1)关于“一般包括”的解释:一般包括并不意味每一个合
4、同必须具备。但“标的”、当事人名称”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而其他条款则视合同具体情况而定。(2)关于“标的”、“住所”等主要条款的解释。3形式上的要求: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三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四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1)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2)合同的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第二节要约-要约的概念及要件I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2.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至少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即要约的内容需达到一旦被受要约人全盘接受(承诺),合同
5、就告成立的程度。【注意】(1)要约的内容不以拟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为限:(2)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必要条款有着不同的要求,因而要约的内容因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2.2 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的表示;2.3 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期望与其订立合同的人,一般情况为特定人,但对不特定人做出,有时也构成要约。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其他两项构成要件。二要约邀请1概念合同法第15条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1 要约是当事人主动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2 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
6、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2.3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含此意思。3法定的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I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注意】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界定的两种情况;(见合同法第16条)1.2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2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见合同法第17条)。3要约可以撤销3.1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
7、于消灭,称为撤销要约;3.2 撤销要约采发出主义(见合同法第18条)。【注意】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要约不能撤销(见合同法第19条):(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失效(见合同法第20条)【注意】4.1 实质性变更(见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2 非实质性变更的几种情况:(1)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法律本来就规定了的义务,则这些增加的内容是一种非实质性变更;(
8、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建议性、希望性的条款,但这些条款没有加重要约人的负担,相反可能给要约人带来好处。增加的这些条款也属于非实质性变更;(3)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实质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条款,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注意】(1)是“到达”,不是“发出”;(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注意】(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不能
9、构成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注意】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2承诺可以撤回(合同法第27条)3承诺不能撤销4承诺迟到的效力4.1 迟发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4.2 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以承诺生效为原则,以承诺不生效为例外。4.3 发出时没晚到达时必然晚的承诺参照“迟发的承诺”处理。四承诺期限的规定1承诺期限的确定1.1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期限开始时间的确定)【注意】(1)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要约形式如何确定起算点(2)民法通则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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