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docx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宗旨与目的为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国家境内人类、动物生命或健康及植物健康,防止因病虫害传入、定殖或传播所造成的风险,同时遵循国际贸易规则,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境便利流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SPS)、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携带物、邮寄物、集装箱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成为病虫害传播途径的媒介物中,涉及人类健康保护、动物卫生和植物保护的SPS措施的制定、批准、实施、监督管理、修订及废止。第三条定义术语L卫生与植
2、物卫生措施(SPS措施):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免受以下风险而采取的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八)病虫害(包括寄生虫、病原体、带菌体、带毒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b)食品、饮料、饲料中因添加剂、污染物(包括农药和兽药残留、重金属)、毒素或致病微生物而产生的风险;(C)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风险;(d)因有害生物传入、定殖或传播造成的其他损害。2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食品安全: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以及卫生操作规范和指南的标准、指南和建议;(b)动物卫生和人畜共患病: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A
3、H,原IE)制定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的标准、指南和建议;(C)植物健康: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框架下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o3 .适当保护水平(ALP):指成员在其领土内认为合适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水平。也称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4 .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适用的SPS措施,评价有害生物或病原体传入、定殖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评价与之相关的潜在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对人类或动物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和潜在后果。5 .等效性:指不同SPS措施在实现进口成员确定的适当保护水平
4、方面具有相同的效果。6 .病虫害非疫区:指主管机关认定的、不存在特定病虫害的发生、且该状况得到官方有效维持、监测和验证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是若干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7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指主管机关认定的、特定病虫害发生率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如疫苗接种、虫害综合防治等)的特定区域。第二部分: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依据原则1 .所有SPS措施的制定、维持和实施必须以充分的科学原理和证据为基础。无充分科学证据支持的SPS措施不得维持。2 .除紧急情况外,措施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且考虑相关的科学证据、生产方法、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病虫害流行状况、
5、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状况、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3 .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SPS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SPS措施,但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该措施。第五条非歧视性原则1 .国民待遇:在SPS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2 .最惠国待遇:在SPS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包括WT成员和非成员)同类产品的待遇。3 .措施的适用应基于产品的原产地和目的地的相关病虫害状况(如是否属于疫区、非疫区或低度
6、流行区),而非产地本身。禁止武断或不合理地区分不同来源地的风险状况,即使这些来源地处于相同或相似的风险水平。第六条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工.在制定和实施SPS措施以实现适当的保护水平时,应保证此类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该保护水平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2 .在评估贸易限制程度是否超过所需限度时,应考虑相关技术和经济因素,包括:(八)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b)相关的加工技术;(c)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3 .当存在多种措施可供选择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时,应优先选择对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措施,除非有科学理由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认为该措施不足以达到保护水平。第七条等效性原则1 .出口成员
7、采用的SPS措施若被进口成员评估为能达到其要求的适当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与进口成员或其他成员的措施存在差异,进口成员应接受其为等效措施。2 .出口成员应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措施达到进口成员要求的适当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应提供合理机会,允许出口成员进行必要的验证、测试及其他相关程序。3 .应出口成员请求,进口成员应启动等效性认定程序,解释其SPS措施的目标和理由,并应就可能达成等效性认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磋商。第八条区域化原则1.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的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这些区域的确定应基于地理条件、生态系统、流行病学监测以及SPS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2.SPS措施应针对特定区域的风险状
8、况,而非针对整个国家或地区。在评估风险和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化的特点。3.出口成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特定区域属于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并提供其维持该状态的能力证明。进口成员应基于科学和风险评估对这些证据进行客观评估。第三部分:SPS措施的实施第九条风险评估要求L成员在制定、维持或修改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SPS措施前,应进行充分、科学的风险评估。2 .风险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八)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包括实验研究、流行病学调查、模型预测等);(b)相关病虫害的流行状况(包括疫区分布、发病率、传播途径等);(c)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存在状况及其维持机制;(d)相关的生态和环境条
9、件;(e)相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f)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g)相关的检疫处理或灭活方法的效果;(三)经济因素(如病虫害一旦传入可能造成的潜在生产和销售损失、控制或根除成本、环境成本等)。3 .风险评估过程应遵循科学方法,确保透明度、客观性和可追溯性。风险评估报告应详细记录所依据的数据、方法和结论。第十条以国际标准为基础1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SPS措施,各成员应将其SPS措施建立在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基础上,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2 .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SPS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认为与本协定和1994年关税与贸
10、易总协定(GATTl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 .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根据第5条第1-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SPS措施。但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抵触。4 .当成员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时,该成员有义务提供科学依据,说明该措施对于实现其适当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并应确保该措施符合本协定其他条款(特别是第2条和第5条)。第十一条透明度义务L法规的公布与通知:(八)各成员应确保所有已采用的SPS法规(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及其修订及时公布,并确保在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
11、理的时间间隔(通常不少于60天),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紧急情况除外)。(b)各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SPS国家通报机构/咨询点),负责对其他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提供答复,并提供相关文件O(C)如果拟议的SPS法规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同,或该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成员必须通过WT秘书处向其他成员发出通知(使用标准化的SPS通报表格,编号为GSPSN国家代码/序号)。通知应在法规制定的早期阶段(通常是在法规草案稿已形成,尚可进行实质性修改时)发出,以便其他成员有机会提出评议意见。(d)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新法规或修订
12、法规在生效前,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至少60天的评议期。成员应充分考虑收到的评议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或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反馈。2 .信息交流:成员应根据请求,提供其SPS措施的理由说明,特别是当该措施并非基于国际标准时。3 .紧急措施的透明度:在紧急健康保护问题出现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应立即通过WT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说明该措施所针对的风险性质及紧急情况的性质,并提供接收评议的渠道。成员应尽快安排对该临时措施的风险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审议该措施。第十二条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程序)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实施 卫生 动植物 检疫 措施 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