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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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
2、力等方面制定。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第四条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
3、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第
4、五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5、的其他人才。第六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
6、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
7、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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