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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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有效衔接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及
2、从事机动车检验及维修、环评编制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以下简称“分类执法监管”),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依法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依据其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环境信用情况和环境管理水平,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活动。第四条分类执法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开展分类执法监管,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
3、置和监管公平公正。第二章排污单位分类第六条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别、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监管强度分为A、B、C三类。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列为A类;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且不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当列为B类;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列为C类。第七条排污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分类执法监管类别(同时存在多个以下情形的,不累计提档):(一)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为“D”或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逐级提档。(二)涉及中
4、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排污单位,应逐级提档。(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列为挂牌督办对象,且尚未解除挂牌的排污单位或上一年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负面环境舆情的排污单位,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排污单位,应当调整为C类。第八条排污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降低分类执法监管类别(同时存在多个以下情形的,不累计降档):(一)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为“A”,且在三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无重复信访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排污单位,可以逐级降档。(二)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监控手段的排污单位
5、包括且不限于自主安装自动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并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可以逐级降档。(三)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B级(含B-)、绩效引领性企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战实训基地、省级环境应急和自动监控实训基地等单位,可以逐级降档。(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为A级的单位,可以参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进行管理。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排污单位守法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包括环境信用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对排污单位执法分类监管类别进行调整形成本辖区分类执法监管名录,于每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公布后15天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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