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25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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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25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
2、或者备案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进行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行为。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其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
3、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措施。第七条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信用档案,
4、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对公路工程进行肢解发包、转包、转让、违法分包;不得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违反公路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承担工程
5、质量首要管理责任,保障公路工程的合理工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进行核实,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应当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未进行备案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有异议的,不得试运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应当按期组织整改。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隐患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
7、议。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三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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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公路工程 质量 监督 条例 2025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