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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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分为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质控中心(或质控小组)。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
2、心。第三条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辽宁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控办)挂靠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受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省级质控中心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参照省级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市级质控中心。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市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县级质控中心(或质控小组)。第五条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医疗质量
3、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建立本质控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组建全省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市级及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的闭环管理机制。(三)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全省医疗质量基线数据,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定期组织实施评估。(四)加强本专业质控管理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五)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开展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
4、南培训。(六)强化对本专业领域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分级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临床路径等质控管理,会同省病案质控中心推进本专业病历质量内涵质量提升。(七)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产生机制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计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委属医院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三)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确
5、定不超过5家候选单位。(四)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竞选答辩,根据竞选答辩等情况,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依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应在确定挂靠关系后1个月内形成正式工作方案(至少包括组织体系及人员组成,管理制度,经费、场所和设备设施保障安排,4年工作规划及当年具体工作计划等内容),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县级质控中心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原则上应为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三级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
6、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且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我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且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兼)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五)能够积极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任务。市、县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四)拟推荐质控中
7、心主任的资质条件。(五)拟配备开展医疗质控工作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有关情况的材料。(六)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应当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调研评估、培训指导、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个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2届。省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2名专(兼)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质控中心秘书。第十三条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8、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不含延聘、返聘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能够胜任质控中心主任工作。第十四条质控中心主任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市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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