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称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3、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o(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o(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
5、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一)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二)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o(三)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
6、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四)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五)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
7、新技术企业;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O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巾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
8、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第四章评价监督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孵化器评价复核,对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八)、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
9、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规处置。第五章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部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第二十条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工业 信息化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