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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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药监函12025244号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为持续严格药品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省药监局制定了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2日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简称“持有人)有关事项报告
2、工作,动态掌握有关事项情况,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因法定义务或风险管理需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及时报告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报告事项,持有人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持有人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委托第三方检验、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产、恢复生产;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重点企业风险管理等事项。第四条【要求】持有人所报事项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做到应报
3、尽报,不得遗漏。本规定所报事项属于年度报告事项的,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第五条【委托第三方检验事项报告】持有人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应于委托检验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检验事项报告。委托第三方检验事项报告至少包括:第三方检验机构相应资质证明;持有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的审核报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持有人将持有品种委托销售、储存、运输的,应于委托销售、储存、运输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
4、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质量协议;相关管理记录文件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早。第七条【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事项报告】持有人拟委托他人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在委托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应当一并向省局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一)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
5、格的;(二)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三)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委托生产批准后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还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第八条【停产事项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全部或部分生产范围(车间、生产线)计划拟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无菌制剂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应于停产后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停产事项报告。对于目前已经处于停产状态的,应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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