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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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集约节约建设,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发201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支撑各省级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
2、库、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含灾备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享共建、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全流程管理,履行相关规划审核和项目审批程序。第四条依托数字吉林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建立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及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各省级政务部门为政务信息化项目需
3、求提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牵头编制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含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除外),按工作职责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验收等管理工作,并可以据此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档案局负责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登记、验收等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建立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省国家保密
4、局负责确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涉密项目,对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省公安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
5、益性进行审计。省国家安全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依据部门职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第二章项目规划和审批第六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各地建设需求,编制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根据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应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省级政务部门基于建设规划提出年度需求计划。第七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各省级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归类整合、科学重组,统筹建设内容,优化建设方案,确定项目采用统一建设方式或自行建设方
6、式。统一建设是指为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规划要求、项目论证意见,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政策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各省级政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需求分析、中报、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管理等工作;自行建设是指根据项目特殊性需要,由各省级政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政策规定负责项目建设。第八条从全省实际出发,按照统一建设为常态,自行建设为例外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除下列情形外,其他项目均应当采用统一建设方式。(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需单独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二)根据上级部委、相关规划要求,或各省级政务部门项目特殊性要求,需单独建
7、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三)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九条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项目报批前,应落实建设条件。(一)纳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涉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四)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
8、其他情形,从其规定。第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与安全性、项目投资金额、基础资源和技术服务需求(含政务云、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等)、政务信息资源归集与共享交换等。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二条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参建部门进行需求分析、框架设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
9、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第十三条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评审意见中应有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内容,批复文件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将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纳入省级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
10、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引入工程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专业服务,对项目建设的造价、进度、资金、质量等环节进行管控。第十五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
11、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党政密码专项工程按中央密码管理法规办理。第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将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等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当充分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其他政务云和数据平台。使用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资源要立足节约、合理配置,杜绝闲置和浪费。第二十条
12、对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统建项目中的各省级政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风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
13、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使用“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投资规模如有增加,需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项
14、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由省和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属于市县事权部分由当地承担。省级部门应加强与市、县的统筹协调,确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落实建设任务,并做好与市、县已有项目衔接。第四章验收及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复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且项目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
15、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申请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未按时通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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