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真实性的实务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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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真实性的实务解析随着医疗信息化普及,电子病历逐步取代传统纸质病历。然而,电子病历的修改痕迹、存储安全性等问题经常引发医患争议。本文结合笔者办案经验,为患方提供电子病历真实性审查的实务指引。一、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保管责任差异医疗纠纷往往涉及司法鉴定,主要鉴材为病历,病历是否完整、真实对医疗过错的评定至关重要。纸质门诊病历,如,门(急)诊通用病历,依法由患方保管,如遗失,将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而门(急)诊电子病历(患方可在自助机上打印),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如果医方无法提供此类病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纸质住院病历和电子住院病历,保存时间均不
2、少于30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计算),二者保管主体责任和期限基本相同。但需注意,电子住院病历需确保在保存期内数据可读取,避免因技术过时导致无法访问。二、电子病历封存的实操问题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程序:1 .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确认。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2 .封存形式: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但须有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但实务中,一般封存的都是后者。三、电子病历真实性问题的核心争议相较于完整性,医疗纠纷案件中
3、电子病历真实性的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主要涉及病历修改时间和修改内容问题。2010年,原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根据相关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其中,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要求包含以下必需的功能:“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根据该规定,如果医方按照质控要求修改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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