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21号).docx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21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21号).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利旧创新、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省营商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省级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除外),审核项目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省级项目安全建设内容;省发改委负
3、责批复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安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审核省级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省内网办(省电子政务内网暨党委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省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第五条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
4、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公共平台支撑体系和数据资源体系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第七条省级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计划编制和省政府批准等环节。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每年6月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统筹,汇总整合、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第九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
5、资和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数据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及密码应用方案等。第十条省营商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出具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投资规模大、数据资源重要、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营商环境局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联合审核期间可进行陈述和补正。第十一条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
6、施。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但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经省营商环境局、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上一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新项目。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
7、叉,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四条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已有项目的衔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不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五条省级项目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省政府审定等环节。所有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除外),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
8、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第十八条通过省
9、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省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连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营商环境局,省营商环境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原则上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批复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省级项目,由省内网办负责组织评估论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通过批复的省级项目,由省营商环境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印发 政务 信息化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黑政办发 2023 21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96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