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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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供水调度管理,实现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调度,是指在取水、制水、输配水过程中为实现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所采用的信息采集、实时监控、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本市供水调度的监
2、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供水调度的日常管理。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供水企业供水调度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本供水区域内供水调度工作。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水压水量)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日常取水运行计划和原水工程运行方案,并根据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量变化实时调整原水供应量,满足制水厂的原水进厂压力和水量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服务需求实时调整制水厂出厂压力和泵站出站压力,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得低于16OkPa和管网监测点月度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7%。供水企业应当每日将前一日供水量报送市
3、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企业调度计划)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分析供水调度情况和供水调度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统计调度指令完成率、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在线监测数据完好率等,制定本供水区域内下一月度供水调度计划,并将供水调度计划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供水企业因供水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发生下列临时停止供水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原水供水企业临时停止对制水厂供水或者进厂水压低于规定要求的;(二)公共供水企业临时停止供水且涉及用
4、户数达到100O户以上的;(三)水厂日供水能力低于核定能力80%且降低日常出厂压力的。第八条(设施设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巡视、维护和评估,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完好。供水企业实施DN500及以上阀门操作、DN500及以上管道冲洗消毒、水厂或原水泵站单路供电、影响水厂或泵站供水能力的工程、影响省际或市级馈水的工程,应当将调度操作单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管理)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水厂、泵站等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将通水并网方案、调度运行方案和水质检
5、测报告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供水调度信息实时传送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供水设施停止使用管理)供水企业停止或部分停止水厂、泵站等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将调度运行保障方案提前十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应急取水口的启用)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取水口清淤、防潮运行实施计划,确保应急取水设施设备处于备用状态。供水企业按照预案应急启用应急取水口时,应当同时向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性启用应急取水口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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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供水 调度 管理 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