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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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苒注水利用管理分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配置和利用第四章运行和维护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常规水资源使用的非饮用水。企业内部循环利用且不对外排放的废水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基本原则】再
2、生水利用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规范安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激励,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推动再生水利用产业化发展。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计划,统筹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推广再生水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园区再生
3、水利用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鼓励和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鼓励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再生水利用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供排水规划、城市管廊规划等相衔接。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第九条【建设布局】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新建城区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步开展再生水基础设施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第十条【资源整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改、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开展绿色化、循
5、环化改造,促进再生水利用。第三章配置和利用第十一条【水质标准】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再生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供(用)水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二条【优先使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市政杂用水;(二)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三)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景观环境用水;(四)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领域。第十三条【取水许可限制】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将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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