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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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碱乡能分)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0录城市分册4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6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6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9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10第四节配套设施管理1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8第一节建筑间距18第二节建筑退界21第三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控要求25第四章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35第五章临时建设工程管理41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43第七章补充条款51第八章附则51镇村分册54第一章总则55第二章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56第三章附则57景区分册59第一章总则59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6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62第四章补充条款64第五章附则64附录一名词解释65附录二计算
2、规则71一、容积率计算规则71二、建筑密度计算规则79三、绿地率计算规则80四、建筑高度计算规则82五、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83六、建筑层数计算规则84附录三建设项日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86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87附录五工业项目综合技术指标表89附图一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分区图90墟市分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分册为城市分册,适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第3条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设计和导则为重要手段,提
3、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本规定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详细规划执行。城市更新等规划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形式、体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相协调。第5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应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6条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颁布、修订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和补
4、充,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7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第8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产业聚集、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在控规单元综合开发过程中,经城市设计研究,容积率指标可在控规单元内相同用地性质的未出让或未划拨地块间进行平衡转移,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控规单元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种类别的用地计容建筑面积总量不突破;(二)交通设
5、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详细规划中已明确要求配建的设施内容不减少,配建标准不降低;(四)容积率平衡后的各类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突破国家、省、市的相关控制要求;(五)控规单元容积率平衡转移,必须按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并将依法调整后的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理。第9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混合用地的不再执行兼容性规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或不得兼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并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其兼容性规定。表2-1部
6、分俄市建设用他载客傕一感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彳o用地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月路设施用地住宅用地月解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llR12R21R22AlA21A22A35BllB12B13B14B2B31B32MlWl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llXXXXXXXXXXXXXX月解设施用地R12X*XXXXX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21XXXXXXX
7、XXXXX月解设施用地R22XXXX*XXXX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彳砌丽也Al*X*XXXX文化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XXXXX*XXX文化活动用地A22XXXXXXXX孝蹄涧阳也科研用地A35XXXXX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llXXX批发市场用地B12XXXXXXXXXXXXXXXX餐饮用地B13XX*XX旅馆用地B14XX*XX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XXXXXX康体用地B32XXXXXXXXXXX商务设施用地B2XXXX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lXXXXXXXXXXXXX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lXXXXXXXXXX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
8、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第10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章节规划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提出,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控制指标可
9、采取专项论证方式(含选址论证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论证),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依法确定的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理。第11条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以及城市景观要求,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管理分区,分别为一分区(老城片区)、二分区(江南新城、城市新区、高岩片区、九龙片区、城东片区)、三分区(经开区止戈片区、经开区将军片区、原建材园区)(详见附图1)O第12条老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激活城市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城市文脉。第13条保障性住宅小
10、区、农民安置小区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但提高比例不得高于原规划控制指标的50%o城市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一分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特殊项目时,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绿地率要求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原规划控制指标的60%O第14条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执行。如涉及安全生产、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可适当调整。第1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达到规划控制指
11、标,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除外)。第16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层数的计算规则按附录二执行。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第17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鼓励用于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等城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其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周边现状、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进行论证确定:1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所隔断而确实无法调整、合
12、并的。2 .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18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与国土空间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底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申请改造。第四节配套设施管理第19条规划净用地内须按表2-2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且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改、扩建公共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平方米的,凡原停车场(库)未达到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增建地面、地下或立体停车设施。表2-2停车
13、位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类别配建指标()备注大类小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普通商品住宅(含公寓)0.8车位/100建筑面积1.0辆/每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0.25车位/户LO辆/每户商业酒店宾馆(含公寓式酒店)0.8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大、中型商场0.8车位/100建筑面积1.5辆/100建筑面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门面0.8车位/100建筑面积1.2辆/10Oltf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和居住区临街底商。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0.3车位/100建筑面积0.8辆/100建筑面积独立占
14、地的农副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市场办公行政办公1.2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其他办公1.2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科研事业单位、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咨询等综合性办公,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等类型的办公。医疗三甲医院0.5车位/床位1.2辆/床位一般医院0.4车位/床位1辆/床位社区医院0.3车位/床位1辆/床位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0.3车位/床位1辆/床位文娱体育电影院5车位/百座5辆/百座剧院10车
15、位/百座10辆/百座博物馆、图书馆0.6车位/100建筑面积1.5辆/100Itf建筑面积展览馆0.6车位/100建筑面积2辆/100nr容建筑面积体育场馆5车位/100建筑面积2.5辆/100rtf建筑面积公园综合公园、主题公园12车位/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辆/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一般性公园4车位/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辆/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教育幼儿园1车位/班5辆/班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位小学2车位/班8辆/班中学3车位/班30辆/班大学、大中专院校2车位/班20辆/班工业、仓储0.1车位/1001112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注:10亩以下的零星开
16、发用地,按实际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住宅小区内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不得连续设置,其尺寸不得小于22m48m;子母车位中的子车位视为非标准车位,机械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住宅小区可设置地面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要计入建筑密度),可按总车位数的10%设置地面停车位。非住宅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位,非住宅项目的所有停车位只能用于配套服务。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位。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地下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8平方米/辆计算,地面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6平方米/辆计算。住宅
17、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棚,不得露天设置。非机动车库应设置充电设备,并方便停放,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机动车车位按小型汽车计,其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mx5.3m,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第20条新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和商业项目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机动车总停
18、车位的15%,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占比不低于50%,其他类型新建项目不低于30%。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应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第21条城市居住区应按15分钟生活圈规划建设邻里中心,原则上每2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将邻里中心纳入片区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第22条城市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300个学位,原则上每平方公里设置2处各12班的幼儿园,规模按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
19、低于18Itf/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Itf/人控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第23条城市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0个托位,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第24条城市居住区社区用房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o平方米,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社区用房配建标准纳入城镇住宅用地规划条件,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建,社区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社区用房在底层或二
20、层临街设置,其底层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有独立的对外通道。社区用房的功能包括:社区办公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计生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第25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每处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住宅或商业建筑的一层和二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其底层建筑面积应大于配建面积的50%,一层至二层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
21、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第26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小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可结合物管用房进行规划建设)。文化活动室规模应符合表2-3的要求。表2-3综合文化活动室场地控制指标项目住宅数量(套)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m2)设施配置15040活动室40m2o150-300(含)60多功能厅60m2o300-500(含)100图书室40m2,多功能厅6O11500-1000(含)200图书室60m2,多功能厅140m2o1000以上300图书室80m2,多功能厅22Om2。第27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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