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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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国家、省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苍南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按照“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
2、振兴,不断完善乡村规划体系,科学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按需有序编制村庄规划统筹用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两种用途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二)基本原则本管理规定以规划引领、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农民主体、政策创新、数字赋能为原则,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三)规划依据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2)。二、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底线+分区准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科学落实“三区三线”划
3、定成果,传导落实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一)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农田保护区。苍南县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51.0617平方千米、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占县域总面积的4.34%o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农田保护区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类活动需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苍南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陆域)127.2261平方千米、划定的陆域生态保护区占县域总面积的占比3.36%o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
4、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陆域生态保护区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活动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三)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灾害防治控制线、风景文化控制线等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控制线,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相应控制距离、管控范围的要求。(四)将生态控制区、一般农业区、农田整备区、林业发展区和其他保护利用区等其他用途管制分区划为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为村庄建设区、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区域内各类用途管制分区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管控要求执行管理。(五)苍南
5、县乡村地区管制分区划定原则应与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分区保持一致,涉及部分调整优化的区域应及时衔接并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编制详细规划明确调整内容。在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村庄建设区、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四类管制分区,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三、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与管理(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乡村建设用地图斑为基础,明确苍南县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苍南县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约53.9310平方千米,其中村庄建设边界内现状村庄建设用地49.9458平方千米,规划新增潜力空间3.9852平方千米。最
6、终数据以经批准后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各乡镇乡村建设用地情况表见附件1)(二)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布局在乡村规划新增潜力空间范围内的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应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等量缩减现状村庄建设用地,确保在2035年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在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的同时,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确保规划期本乡镇区域内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保持“零增长:每年年初各乡镇人民政府需上报当年度的新增集体用地计划
7、清单,同时编制用地置换方案(其中农民个人建房、村办公楼等项目可容缺)。(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四、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苍南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情形,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农产品初加工的零星乡村产业和确需保留修缮的农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情形,原则上可依据“通则”或在“通则”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许可的
8、依据。通过全域整治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已超过本村现状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0%以上的进行乡村建设的,则需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民建房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一般为单宗联排或公寓式住宅,同时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具体用地参照省市县现行文件规定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用于安置农村村民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参照执行。(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类)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点、红白事中心、休息亭、小型旅游驿站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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