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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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医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2、着力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疆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行业主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定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二)制定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组织遴选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指导、评估和监管。(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指导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学
4、分管理和审验工作。做好远程医学教育机构的申报、论证评估、结果公布、检查抽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四)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中蒙医药传承处。第七条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项目申报及审核、学分申报、年度审验和组织实施项目活动等相关工作。年底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第八条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
5、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年底向盟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第九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
6、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第十二条自治区建设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自治区继教系统”),实现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具体功能如下:(一)提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监管、学分授予与审核的信息化管理功能。(二)建立学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记录学
7、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与学分情况,完成数据对接工作,监管学习过程,对学习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三)提供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生成工作情况报告。(四)为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应用终端。(五)提供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安全保障环境。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
8、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十四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优化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四
9、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学分,专业科目20学分。第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相应学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其中国家和自治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统一标准授予学分。第十七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与本专业临近相关专业间学分可以互认。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的学员,向本单位提交情况说明,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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