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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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5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7月25日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
2、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条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举报处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普法宣传。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开展川渝政策措施交叉互评、案例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性公平竞争审查协作。第二章重点领域审查内容第八条加大对社会关注度高、多发易发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重点领
4、域政策措施的审查力度,细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审查内容,严格审查标准。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审查。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就近采购、优先采购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或者采购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三)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形式开展的,将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
5、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四)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备选名录(清单)等;(五)设置期限明显短于行业惯例或者同类事项通行周期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或者要求特定人员到场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六)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款或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七)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收取保证金,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或者设置无息、低息等不合理退还条件;(八)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措施
6、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等指定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二)通过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四)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五)违规利用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经营者变相给予税收优惠;(六)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七)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
7、励或者补贴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与经营者开展政企合作,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二)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合作对象,授予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特许经营权;(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四)违规给予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税收、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五)强制、组织或者引导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其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六)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
8、方面为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差别化待遇;(七)其他在政企合作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本办法所称政企合作,是指起草单位与合作对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以及政企、政校合作协议。第十三条起草单位起草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将所有制形式、规模、组织形式、机构功能等作为条件,对招商引资企业实施不合理的选择性、差异化的优惠政策;(二)超出权限对招商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给予税收优惠,或者以税收贡献程度为依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财政奖励、税收返还等变相税收优惠;(三)设置返
9、还财政奖励、补贴或者退回其他政策优惠等不合理条件,阻碍招商引资企业迁出;(四)在限定交易、优先承接政府项目、提供优惠价格等方面,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承诺或者支持;(五)在招商引资中违规给予企业用地、用能和排污等方面指标倾斜;(六)其他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第三章审查机制第十四条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五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下简称会同审
10、查)。本条所称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本条所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指定内部机构牵头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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