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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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目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江平【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falv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falv系教授。【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出版社】ZG政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980101【页号】III【责任编辑】丁小宣邰利琪【封面设计】和田海峡两岸关系解冻后不久,两岸法学家便开始接触和交流。我和王泽鉴教授在那时便开始建立私人友谊。因
2、为都是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无语言障碍,我确实从与王泽鉴教授交往中学习到不少有益的东西。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深就是深,浅就是浅,不能装腔作势。王泽鉴教授在民法领域内著作之丰,范围之广,见解之精,研究之深,在法学界是公认的,我也倾慕不已。王泽鉴教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在台湾地区有很大影响,听说每出版一本学生便争相购买,先睹为快。这套丛书的魅力何在呢?我认为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创造和深化了一种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门理论博大精深的学科,从其理论之完整和文化之深远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随着经济SH生活的变化,它又
3、在每日每时地变化着,需要回答许许多多不断发生和出现的疑难问题。如何把二者最有效地结合起来,是许多民法学者探索的问题。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SH丰富生活为土壤,使民法研究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拓了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空间。这种方法对广大学者无疑是很好的启迪。ZG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为民法教学与研究做了一件有益的事。今年春季我在台湾讲学访问1月有余,王泽鉴教授亲自陪同页并邀家中作客,观看大剧院演出,甚为感激。学者友谊,但愿长青,是为序。江平1997年岁末于北京序言【类目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
4、梁慧星【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falv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falv系教授。【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出版社】ZG政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980101【页号】IIIIV【责任编辑】丁小宣邰利琪【封面设计】和田早在80年代初,ZG大陆就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前四册的影印本流行,对ZG大陆民法学理论研究发生了重大影响。我当时读到的就是这样的影印本。后来著作权法颁布
5、实施,禁止盗版行为,民法学界期盼王泽鉴先生的著作能够早日正式出版。ZG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通过我与王泽鉴先生取得联系,获得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全八册的授权,是1993年的事。当时未曾料到实现此出版计划之艰巨性。海峡阻隔40多年之后,台湾著名学者的法学著作在ZG大陆正式出版,这是第一次。这件事本身就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出版,正值ZG大陆大力发展SHZY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法治之时。SHZY市场经济falv体系之建立健全,及建设民主法治国家,需要广泛参考借鉴各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是我们ZG自己的经验,岂有不优先参考之理。拿我们
6、常用的话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是王泽鉴先生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台湾地区发展资本ZY市场经济重大falv问题的研究成果之结晶,对于我国大陆民法立法、实务、教学和学术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是作者在1/4世纪的时间里,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汇集。其突出特点在于,民法理论研究与民法判例研究之密切结合,谋求学说与判例之相互协力,理论与实务之相互沟通。所谓阐发意旨、综括源流、组成体系、贯通法理。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文风、In页法学论文写作方法和法学论文样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影印本,流传很广,影响很大,不仅法学者、法科
7、学生爱读,法官和律师也爱读,原因在此。我以为,ZG大陆八九十年代的民法专题研究论文、民法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已经开始受到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积极影响。只有当我们的民法学术论文,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的论文那样,不仅法学者、法科学生爱读,法官和律师也爱读,所谓理论联系实践、理论服务实践、理论引导实践,才不致流于一厢情愿!民法是一个高度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规则体系。要真正发挥其规范功能,由“纸上的falv真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13)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127)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falv效果(147)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
8、证明书之义务(170)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186)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207)关于邻地通行权之falv漏洞与类推适用(232)“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之一)【类目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falv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现任台湾大学falv系教授。【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出版社】ZG政
9、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980101【页号】1-18【责任编辑】丁小宣邰利琪【封面设计】和田字库未存字注释:原字为木右加式一、概说承蒙ZGSH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有机会前来访问,从事学术交流,深感荣幸。法学研究所对ZG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许多卓越的贡献,近年来,我们经常读到法学研究所出版的刊物,深获教益。此次来访,当面请教,亲自体会,更是受益良多。1978年以来,ZG积极推动改革、开放,致力于建设具有ZG特色的SHZY法制。十几年来,陆续公布施行了数以百计的重要法规,卓著绩效。1986年公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是ZG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这部历经30余年完成的民法,虽然不是一部体系完整的
10、法典,但固定了若干指导ZGSH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法人之间的财产(本文是1992年8月9日、11日作者在ZGSH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报告,刊登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总第85期),第63页。在此谨向王家福所长、王保树副所长、梁慧星主任、谢怀研究员等先生的指教和协助,表示谢意。)1页关系和人身关系,发展横向经济关系,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确立民事falv行为理论,明定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明确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民事法体系正在快速地形成,对于保护和推动ZGSHZY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发挥巨大深远的规范作用
11、注:参阅王家福:“一部具有ZG特色的民法通则”,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第711页。)市场经济在falv的反映主要是民法,民法是规律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关于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是法学界共同关切的重大问题,并做出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注:参阅佟柔、方流芳:“商品经济与民法”,falv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1期,第16页,略谓:“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falv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SH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民法是把一个SH赖以存在的,每日每时大量发生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为它的主要调整对象,所以,它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一个SH的长治久安
12、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关于“台湾现行民法”和市场经济,我预定分为三个部分,提出报告。第一部分是关于台湾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私有制的物权法。第三部分是关于市场经济的契约法(合同法)。(注:关于“契约”与“合同”的概念,参阅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第3640页。本文讨论中,使用契约的概念。)侵权行为法和不当得利法与市场经济也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前者在保护民事权利,后者在调整无falv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民法2页通则对侵权的民事责任设有详细规定(第117条以下)。(注:参阅拙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
13、判例研究第6册;段匡:“ZGO不法行为法仁关寸马若干)考察(一)”,东京都立大学法学会杂志第32卷第2号(1991年),第211252页。)但对不当得利则仅设一个条文,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此报告中,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将在物权法和契约法中作简要的说明。(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不当得利作有一则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合订
14、本总65(78)。“台湾现行民法”关于不当得利设有五个条文(第179条至第183条),其基本规定为:“无falv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时,应返还其利益。虽有falv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79条)二、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一)概说市场经济反映一定的falv制度,falv制度也相应地规范市场经济。为便于观察台湾地区市场经济与falv制度的发展,兹将重要“立法”依照年代列表如下:1895年:台湾割让日本,1896年日本制定民法典。1930年:国民DZF制定民法典、商事法和其他falv。3页1945年:台湾回归ZG,适用ZGfaIV。1949年:台湾地区实施“戒严”。1951年
15、1954年:台湾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制定“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平均地权条例”。1950年1962年:台湾地区实行引进外资:制定“奖励投资条例”、“外人投资条例”、“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技术合作条例”。1963年:台湾地区制定“动产担保交易法”。1968年:台湾地区制定“证券交易法”。1980年:台湾地区制定“国家赔偿法”。1984年:台湾地区制定“劳动基准法”。1987年:台湾地区解除“戒严”。1991年:台湾地区制定“公平交易法”。1992年以后:台湾地区预定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劳动契约法”、“信托法”;修正“民法”债编和物权编、“劳动基准法”;实施第二次土地
16、改革等。关于以上规律市场经济的falv制度,归纳为三点加以说明:(1)一百年的“民法”。(2)公法与私法。(3)竞争秩序和SH公道。(二)一百年的“民法”1895年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在1896年公布民法典,以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及法国民法为蓝本,立法目的之一就在于4页适应日本经济的资本ZY化,确立资本制的法秩序。(注:参阅川村泰启:商品交换法)体系(上),劲革书房,1967年,第6页。)日本统治台湾,实施殖民地政策,适用日本继受西欧的民法和其他falv,建立了司法、户政和地政制度。在ZG,1929年以后陆续制定“民法典”、“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强制
17、执行法”、“破产法”等,基本上也是继受德国法,与日本法同其渊源。1945年台湾回归ZG,政权虽有变动,私法秩序并未因此而受影响,仍在既有的基础上稳定继续地成长。1950年以后深受美国的影响,尤其是在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证券交易方面,并继受美国法制(如动产担保交易法),引进新的交易类型(如IeaSing,franchising等),使“台湾现行民法”适应SH经济发展的需要。(注:参阅TZe-ChienWang,RezeptionundFortbildungdesamerikanischenMobiliarsicherungsrechtsinTaiwan,in:WegezumJapanischen
18、Recht,FestschriftfUrZentaroKitagawa,1992,S.601ft)(ZZ)公法与私法台湾地区于1948年宣布“戒严”,于1987年解除“戒严”。在这长达30多年的“戒严”时期,公法的发展,甚受限制。但必须指出的是,当局对经济则采取开放的“政策”,市场经济并未因政治的专权而受影响,反而在安定的环境里快速发展,私法益见精致和完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不仅是法学上的分类,而且体现不同的原则,私法因与公法分开,使私法能够不受政治的影响,有效率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页(四)竞争秩序与SH公道由于土地改革、奖励投资、拓展外销,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导致大企业的兴起,造
19、成垄断,贫富差距日趋严重,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成为重要的问题。由于公权力的扩张,如何保护人民合法正当权益亦备受重视。经过相当期间的辩论、抗争和不同利益的妥协,终于在80年代以后,施行一些重要制度,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私有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SH公道。1980年制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时,亦同。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1984年制定“劳动基准法”,目的
20、在于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SH与经济发展,就劳动契约、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技术生产、工作规则、监督与检查等问题,设有详细的规定。1991年制定“公平交易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安定繁荣,就独占、结合、联合行为、不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损害赔偿等问题详设规定。1992年以后预定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劳动契约法”、“信托法”;修正“民法”债编和物权编、“劳动基准法”;尤其是修改土地法规,实施第二次土地改革,遏止土地投机。目前6页主要的争论在于如何课征土地增值税,以贯彻“涨价归公的政
21、策”。三、私有制的物权法(一)私有制、“国有”财产和“国营”事业L私有制台湾地区是采私有制的市场经济。私有制是“现行falv”秩序的前提。“”虽未明白宣示此项原则,但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第15条),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SH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falv限制之(第23条)。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得依falv加以限制,但废除私有制应属违反“”。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为私有土地,应受falv之保护和限制(“”第143条第1项,“土地法”第10条)。依“土地法”的规定,若干土地不得为私有,已成为私有者,得依法征收之,归于“国有”。(注:“土地法”第14条规定:
22、下列土地不得为私有:(1)海岸一定限度内之土地。(2)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土地。(3)可通运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土地。(4)城镇区域内水道湖泽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土地。(5)公共交通道路。(6)矿泉地。(7)瀑布地。(8)公用需用之水源地。(9)名胜古迹。(10)其他falv禁止私有之土地。”)私有制具有普遍性,除物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外,尚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在私有制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原则上均得自由处分、设定负担和继承,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资源,促进市场经济活动。7页2 .“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指“国家”依“falv”基于权力行使,
23、由于预算支出或由于接受捐赠所得的财产。“国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上的权利。“国有”财产分为公用财产与非公用财产。非公用财产可以出租、让售或设定负担。最近几年来地价高涨,为避免土地投机,“ZF”决定减少土地的让售,改采地上权的设定。须注意的是,关于“国有”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处分,除“国有财产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等其他“falv”之规定。3 .“国营”事业为规律“国营”事业,1949年制定“国营事业管理法”;1953年制定“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依“国营事业管理法”第2条规定,所谓“国营”事业指:(1)“ZF”独资经营的事业。(2)依“事业组织特别法”之
24、规定,由“ZF”与人民合资经营的事业。(3)依“公司法”之规定,由“ZF”与人民合资经营,“ZF”资本超过50%的事业。实际上主要的“国营”事业多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对其支配的财产(包括土地)享有所有权。“国营”事业之间,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间的财产关系或利用关系,均属私法关系,适用“民法”的规定,并未专为法人之间的交易,另订“特别法”。须说明的是,“国营”事业的经营产生许多问题,欠缺效率,具有不合理的独占性,甚受批评,将陆续移转为民营。例如银行已开放民营,公有银行亦将移转民营,以提高其竞争能力,强化其在市场经济融通资金的功能。如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系采生产资料的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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